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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9條 本會設調查一組、調查二組及行政組。
  2. 行政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調查程序辦法 第3條 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對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事項一律注意。
  3. 行政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調查程序辦法 第4條 當事人於調查程序中,除得自行提出證據外,亦得向本會申請調查事實及證據。但本會認為無調查之必要者,得不為調查,並於第七條之理由中敘明之。
  4. 行政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調查程序辦法 第5條 本會調查事實及證據,必要時得據實製作書面紀錄。前項書面紀錄,得以錄音、錄影輔助之。
  5. 行政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調查程序辦法 第6條 當事人應協助本會調查事實及證據,尤應陳述其所知悉之事實及證據,並提供其所持有之證據。
  6. 行政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調查程序辦法 第7條 本會為行政處分或其他行政行為,應斟酌全部陳述與調查事實及證據之結果,依論理及經驗法則判斷事實之真偽,並將決定及理由告知當事人。
  7. 行政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調查程序辦法 第8條 本會實施調查之行為,不得於星期六、星期日、其他休息日或夜間進入有人住居或看守之住宅或其他處所為之。但經住居人、看守人或可為其代表之人同意,或該處所非於星期六、星期日、其他休息日或夜間調查,顯難達成調查目的者,不在此限。日…
  8. 行政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調查程序辦法 第9條 …攜去或留置行為不服者,得當場陳述理由表示異議。前項異議,實施調查人員認為有理由者,應立即停止或變更;認為無理由者,得繼續實施。經該表示異議之人請求時,應以書面載明實施調查之內容交付之。
  9. 行政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 第1條 為調查及處理政黨、附隨組織及其受託管理人不當取得之財產,建立政黨公平競爭環境,健全民主政治,以落實轉型正義,特制定本條例。
  10. 行政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 第2條 …限制。本會依法進行政黨、附隨組織及其受託管理人不當取得財產之調查、返還、追徵、權利回復及本條例所定之其他事項。
  11. 行政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 第8條 …約者,並應檢附其契約等相關資料;其格式由本會定之。本會得主動調查認定政黨之附隨組織及其受託管理人,並通知其於受本會通知日起四個月內向本會申報第一項之財產。本會除受理第一項及前項之申報外,亦得主動調查政黨、附隨組織或其受託…
  12. 行政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 第10條 …政黨、附隨組織或其受託管理人依第八條規定應申報之財產,經本會調查認定有故意或重大過失隱匿、遺漏或對於重要事項為不實說明者,該財產推定為不當取得之財產,並依第六條規定處理。
  13. 行政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 第11條 本會之調查,應恪遵正當法律程序,以符合比例原則之方式為之。本會之調查,得為下列行為:一、向有關機關(構)調取卷宗及資料,亦得向稅捐稽徵機關調取財產、所得、營業、納稅等資料,不受稅捐稽徵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之限制。二、要求法人…
  14. 行政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 第12條 受調查之機關(構)、法人、團體或個人,不得規避、拒絕或妨礙調查。
  15. 行政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 第15條 調查結果應經本會委員會決議後,作成處分書。處分書應載明下列事項:一、處分相對人之姓名、名稱及地址。二、受調查之財產及其權利現狀。三、財產處理方式之主旨、事實及理由。四、有附款者,附款之內容。五、本會之名稱。六、發文字號及…
  16. 行政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 第17條 主管機關為進行本條例所定調查之相關事項,得訂定調查程序辦法。
  17. 行政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 第23條 本會應就業務執行現況與不當取得財產之調查進度,即時公布於不當黨產專屬網站,並應每半年向立法院提出報告。
  18. 行政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 第28條 受調查之機關(構)、法人、團體或個人違反第十二條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19. 行政獎勵舉發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辦法 第4條 …、舉發事項,為公眾週知或已由本會發現。但舉發人能提出更有利於調查之重要事證者,不在此限。
  20. 立法立法委員行為法 第23條 …避時,利害關係人得向立法院紀律委員會舉發;紀律委員會亦得主動調查,若調查屬實者,得請其迴避。
  21. 立法立法委員行為法 第30條 立法委員違反本法有關規定者,由立法院紀律委員會主動調查、審議,作成處分建議後,提報院會決定之。紀律委員會不依前項規定進行調查、審議者,依第二十七條第二項之規定辦理。
  22. 司法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 第6條 …令聲請事件。七、其他依法應即時辦理之事件。值日法官對於應即時調查之證據及實施之搜索、扣押、逮捕、裁定等行為,應為必要之處置;其程序有欠缺並得補正者,應限期補正。
  23. 司法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 第19條 …議。八、年終會議決議及院長交辦事項之處理。九、人民陳訴事件之調查及擬議。十、法律問題之研究。十一、抽籤或電腦分案事務之主持。十二、有關業務改進建議事項。十三、其他有關庭務之處理。前項規定,於未設庭長之審判長準用之。
  24. 司法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 第60條 司法事務官執行職務時,少年調查官、家事調查官應協助之。司法事務官依法承法官之命辦理事務時,在必要範圍內,得請少年調查官、家事調查官協助之。但不得與法官明示之意思相反。
  25. 司法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 第61條 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及家事調查官合計在二人以上者,置主任調查保護官一人;合計在六人以上者,得分組辦事,各置組長一人,組長由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或家事調查官兼任,不另列等。
  26. 司法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 第62條 調查保護室之事務分配,由主任調查保護官報請院長決定之。
  27. 司法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 第63條 主任調查保護官、組長、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家事調查官、心理測驗員、心理輔導員及佐理員應受院長之行政監督。
  28. 司法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 第64條 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家事調查官執行職務應受主任調查保護官、組長之指揮監督。主任調查保護官、組長、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家事調查官執行職務應受庭長、法官之指揮監督。少年調查官、家事調查官應協助司法事務官執行職務。
  29. 司法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 第65條 …心理測驗員、心理輔導員執行職務,應服從法官、司法事務官、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及家事調查官之指揮監督。
  30. 司法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 第66條 書記官、佐理員及執達員隨同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或家事調查官執行職務者,應服從其指揮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