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調查程序辦法 第4條 法規: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調查程序辦法 類別:行政 › 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 › 黨產目 第4條 當事人於調查程序中,除得自行提出證據外,亦得向本會申請調查事實及證據。但本會認為無調查之必要者,得不為調查,並於第七條之理由中敘明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