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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調查程序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 >> 黨產目

法規章節: 第10條

複製、留存備份、封存、攜去或留置有關資料或證物,應作成紀錄,記載實施之時間、處所、資料或證物之名目及其他必要之事項,並由在場之人簽名、蓋章或按指印;其拒絕簽名、蓋章或按指印者,應記明其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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