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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調查程序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 >> 黨產目

法規章節: 第2條

本辦法所稱當事人如下:一、政黨、附隨組織或其受託管理人。
二、無正當理由以無償或顯不相當對價,自政黨、附隨組織或其受託管理人取得或轉得不當取得財產之人。
三、其他依本條例所為行政處分之相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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