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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115條 乙型船舶符合左列規定,其基本最小乾舷之豁減值,得增至附表一及附表二相當船長基本乾舷值差額之百分之百。一、符合第一百零八條、第一百零九條及第一百十一條之規定,而可視為甲型船舶者。二、符合第一百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之規定…
  2. 行政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116條 乙型船舶在第一位置上未設有鋼質箱形或鋼質附有墊圈及扣門裝置之氣候密艙口蓋者,其乾舷之勘劃應以附表二為基準,並依附表三所列數值增加。船長介於表列船長之間者,其乾舷增值依比例求之。船長超過二百公尺之船舶,其乾舷增加值由驗船機…
  3. 行政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第117條 駁船或其他無獨立推進裝置之船舶,其乾舷之勘劃均依本規則有關規定辦理之。符合第十六條規定之駁船得依甲型船舶勘劃其乾舷。甲板貨僅能裝載於依一般乙型船舶勘劃乾舷之駁船上,其穩度應特別予以考慮。無人員配置之駁船,無需適用第一百零…
  4. 行政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118條 乙型船舶其船長在二十四公尺以上,而未滿一○○公尺,且封閉船艛之有效長度在船長百分之三十五以內者,其乾舷應按附表二所列基本乾舷再加以依左式計算所得之公釐數:7.5(1○○-L)(○.35-E/L)L為船長,其單位以公尺計。…
  5. 行政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119條 船舶之肥瘠係數大於零點六八時,附表一及附表二所列之基本乾舷,經依第一百十四條、第一百十六條及第一百十八條之規定修正後,應再乘以下式之值:(Cb+0.68)/1.36Cb:為船舶肥瘠係數。
  6. 行政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第121條 船舶之船深D,如小於船長之十五分之一時,其乾舷不予豁減。但舯部封閉船艛之長如超過船長L之十分之六、或具有一全通之箱艙、或有一長及艏艉之封閉船艛與箱艙混合連接構造者,該船之乾舷得按前條之公式豁減之。前項規定之船艛或箱艙,其…
  7. 行政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第122條 船舶舯部量至甲板線上緣之實際深度,如大於或小於船深D時,其乾舷應加以或減以此兩度差之公釐數。
  8. 行政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第126條 箱艙或其他類似未能延伸至船舶兩舷之構造,必須符合左列各款規定始認為有效:一、箱艙之強度至少應與船艛之強度相等。二、艙口應設於箱艙甲板上,且艙口緣圍及艙口蓋符合第七十五條至第八十六條之規定。箱艙甲板之緣板除應具有充分之寬度…
  9. 行政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129條 船艛及箱艙之有效長度如與船長L相等時,船舶乾舷得自基本乾舷內修減之數,規定如附表五。
  10. 行政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第131條 …至一基準線為止,該基準線為經過舯部舷弧線而與龍骨平行者。二、船舶於設計時,其龍骨即非水平者,則前款規定之基準線應與設計載重線平行。三、平甲板船及分立艛船之舷弧高,應自乾舷甲板量起。四、船舶之頂側如為不常見之形狀,具有階層…
  11. 行政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第133條 船舶實際舷弧曲線與前條表定之標準有差異時,應分別將艏半部或艉半部實際舷弧曲線上之四個標高各乘以表下之因數然後予以總和,此總和與標準舷弧以相同計算方式之總和兩者間之差數,再以八除之,即得艏半部或艉半部舷弧之差或裕,艏半部與…
  12. 行政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第135條 船舶乾舷因舷弧關係之乾舷修正,係以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之實際舷弧與標準舷弧比較後之舷弧差裕數乘以左式之因數即得:S0.75-───2LS為封閉船艛之總長。L為船長。
  13. 行政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第136條 船舶之實際舷弧如較標準為少時,則前條之修正數,應增加於乾舷上。
  14. 行政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第137條 船舶之實際舷弧如較標準為大,且具有封閉船艛其長度佔舯前及舯後各達船長L十分之一時,則依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之修正數,得自乾舷內減去之。但舯部無封閉船艛之船舶,應不予修減。若封閉船艛之長度在舯前及舯後不足船長L十分之一時,則…
  15. 行政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第139條 …為船長百分之七,且應符合左列規定:一、船長未超過一○○公尺之船舶,該船艛應符合第二十條之規定。二、船長超過一○○公尺之船舶,該船艛得不依照第二十條之規定。但其關閉裝置須經驗船機構核可。船舶為適於特殊操作之要求而不能符合本…
  16. 行政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第140條 …依第一百二十二條之修正外,在任何情形下,應不少於五十公釐。如船舶在第一位置上設有艙口,而其艙口蓋非屬鋼質箱形艙口蓋或鋼質附墊圈之氣候密艙口蓋者,其乾舷應不少於一五○公釐。
  17. 行政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第143條 船長未樠一○○公尺之船舶,於冬期中航行於第二百零六條所劃定之北大西洋任何水域內者,於其冬期乾舷上加以五十公釐,即得冬期北大西洋最小乾舷;船長超過一○○公尺者,其冬期乾舷即為其冬期北大西洋乾舷。
  18. 行政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第144條 …式計算所得之公分數,即為單位密度之淡水最大乾舷。△4○T△為船舶在海水中夏期載重線上時之排水量,其單位為公噸。T為船舶在海水中夏期載重線上時,每公分之吃水噸數,其單位為每公分公噸。如船舶在夏期載重線上之海水排水量不能確定…
  19. 行政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第146條 甲板裝載木材時,因船舶浮力之增加而有助於船舶之安全,因此船舶於載運木材甲板貨物時,得按第一百五十七條之規定准予減少其乾舷,並按第四十七條之規定標示於船側。但甲板木材之儲放及船舶之構造,應符合本章有關各條之規定。
  20. 行政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第147條 裝載木材甲板貨物之船舶,應具有艏艛,且艛長至少應為船長L百分之七,艛高不得低於標準高度。船長未滿一○○公尺者,並應具有標準高度之艉艛或調艉甲板,該高艉甲板上並應設有甲板室或堅固鋼篷,其總高度應至少與標準相同。
  21. 行政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第148條 裝載木材甲板貨物之船舶,設在舯部為船長L二分之一以內之二重底櫃艙,應具有適當之縱向水密艙區劃分。
  22. 行政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第149條 裝載木材甲板貨物之船舶,應至少具有高一公尺之永久性舷墻,其上緣應加以特別之防撓材,並以連在甲板上之堅固舷墻支柱支撐之,舷墻上並應設有必要之洩水口;如無上述舷墻時,則應裝有相同高度之有效欄杆,該欄杆之構造須特別堅固。
  23. 行政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第151條 …平均不得超過船寬之百分之四。三、冬季航行於季節性冬期地帶內之船舶,其乾舷甲板上之甲板貨物高度,不得超過最大船寬三分之一。四、所有木材甲板貨物應予裝實、索縛及栓牢,且在任何情形下,不得妨礙駕駛及船上必要之作業。五、船舶在任…
  24. 行政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第154條 運載木材甲板貨物之船舶,除應依第一百零七條第二項運載甲板貨物船舶之規定外,其裝置於木材甲板貨物兩旁用以保障船員安全之欄杆或扶繩,其垂直間距不得大於三百五十毫米,其總高度應至少高出木材甲板貨物一公尺以上,儲放於該處之木材貨…
  25. 行政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157條 船舶所有情況及佈置狀況,經驗船機構檢查認為均符合本章規定已適於載運木材甲板貨物時,其夏期木材乾舷計算,除第一百三十條規定船艛有效總長對乾舷之修減百分率應以附表八代替外,其他計算仍與第四章所規定者相同。
  26. 行政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第172條 …時,其艙區載重線之位置,視其營運方式而有差異,除航行國內航線船舶得以夏期載重線標示外,如該船以主要載客情況所勘劃之艙區載重線則應標以P1,其餘視兼用之情況,標以P2、P3等。但於本規則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二日修正發布前…
  27. 行政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第173條 航行本國外海、沿海或風浪險惡離島間之船舶,其載重線之勘劃,應依航行國際間船舶規定辦理。航行本國沿海遮蔽水域之船舶,航政機關得按其型式、構造及用途,酌予放寬前項規定,但不得低於本章規定。
  28. 行政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第174條 航行本國內水之船舶,其載重線之勘劃,依本章規定,在其航程內,水流平緩無風浪危險者,航政機關得按其型式、構造及用途,將本章各條規定,酌予放寬,並依其強度勘劃載重線。但在任何情況下,其最小乾舷不得小於五十毫米。敞口式船舶,無…
  29. 行政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第175條 航行本國沿海蔽遮水域及內水之船舶,其舯部舷側甲板線、載重方框及載重標誌,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六條及第四十七條規定辦理。敞口式之船舶,其甲板線之位置,由航政機關核定。僅在內水中航行之船舶,其舯部舷側載重標誌為甲…
  30. 行政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第176條 航行本國沿海遮蔽水域及內水之船舶,位於第一位置及第二位置之貨艙口或其他艙口,其構造及裝具標準,不得低於第一百七十七條至第一百八十二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