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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無法發還土地地價補償辦法 第3條 申請人依本辦法申請補償地價者,應檢附下列文件,以書面向該公地管理機關或原處分機關為之:一、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二、依安輔條例第十四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申請歸還土地之原申請書或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申請人為原權利人之繼承人時,並…
  2. 行政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無法發還土地地價補償辦法 第4條 …理機關使用或原處分機關處分後,將相關文件移送地政機關協助審核申請人是否符合第二條規定。二、地政機關審核後,應將審查意見連同相關文件,移回該公地管理機關或原處分機關;其須指界測量者,並應依地籍測量有關規定辦理。三、公地管理…
  3. 行政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無法發還土地地價補償辦法 第5條 本辦法之地價補償費,按申請人依安輔條例第十四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申請歸還土地時,當期土地徵收補償基準發給之。
  4. 行政地政士證照費收費標準 第2條 …新臺幣七百元。二、紙本證照:每張新臺幣一千二百元。因不可歸責申請人事由未能發給電子證照而改發給紙本證照者,依前項第一款規定計收之。申請以於原紙本開業執照加註延長有效期限方式換發地政士開業執照者,應繳納加註費,每次新臺幣八…
  5. 行政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管理辦法 第7條 …,應按每批次代為標售或代為讓售土地,於得標人、優先購買權人或申請人繳清價款之次日起三個月內將保管款整批存入專戶保管。
  6. 行政地籍清理未能釐清權屬土地代為標售辦法 第10條 …:一、身分證明文件。二、預繳相當於保證金價款之證明文件。三、申請人為土地占有人者,並應檢附第十一條規定之證明文件。四、申請人為地上權人、典權人、永佃權人、農育權人、共有土地之他共有人之繼承人者,並應檢附記載被繼承人死亡記…
  7. 行政地籍清理未能釐清權屬土地代為標售辦法 第13條 …權人有二人以上申請優先購買時,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通知申請人先行協議,並於接到通知之日起十日內提出全體申請人購買權利範圍協議書;無法達成協議者,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下列原則計算其優先購買權利範圍及應繳價款:…
  8. 行政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207條 …,應提出下列文件:一、土地複丈申請書。二、權利證明文件。三、申請人身分證明。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檢附之文件,能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者,得免提出。複丈涉及原有標示變更者,應於申請複丈時,填具土…
  9. 行政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208條 依第二百零五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申請者,申請人應提出占有土地四鄰證明或其他足資證明繼續占有事實之文件。
  10. 行政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210條 申請複丈經通知辦理者,除本規則另有規定外,申請人應於下列點位自行埋設界標,並永久保存之:一、申請分割複丈之分割點。二、申請界址調整、調整地形之界址點。三、經鑑定確定之界址點。申請人不能依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埋設界標者,…
  11. 行政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211條 …即排定複丈日期、時間及會同地點,填發土地複丈定期通知書,交付申請人並通知關係人。原定複丈日期,因風雨或其他事故,致不能實施複丈時,登記機關應分別通知申請人及關係人改期複丈。申請人於複丈時,應到場會同辦理;申請人屆時不到場…
  12. 行政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212條 …登記機關受理複丈申請案件,經審查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通知申請人於接到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補正:一、申請人之資格不符或其代理人之代理權有欠缺。二、申請書或應提出之文件與規定不符。三、申請書記載之申請原因與登記簿冊或其證…
  13. 行政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214條 申請人申請複丈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於十年內請求退還其已繳土地複丈費:一、依第二百十一條之一規定申請撤回。二、申請再鑑界,經查明前次複丈確有錯誤。三、經通知補正屆期未補正或未依補正事項完全補正而駁回。四、其他依法令應…
  14. 行政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215條 複丈人員於實施複丈前,應先核對申請人、關係人之身分。複丈完竣後,應發給申請人土地複丈成果圖或他項權利位置圖。複丈除本規則另有規定外,其因自然增加、浮覆、坍沒、分割、界址調整、調整地形或主張時效取得所有權而複丈者,應辦理地…
  15. 行政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221條 …規定辦理:一、複丈人員實地測定所需鑑定之界址點位置後,應協助申請人埋設界標,並於土地複丈圖上註明界標名稱、編列界址號數及註明關係位置。二、申請人對於鑑界結果有異議時,得再填具土地複丈申請書敘明理由,向登記機關繳納土地複丈…
  16. 行政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227條 …土地所有權人調整後土地價值,與其原有土地價值無增減時,應通知申請人申辦土地標示變更登記。調整後土地價值與其原有土地價值有增減時,應通知申請人就調整土地向直轄市或縣(市)稅捐稽徵機關申報土地移轉現值。
  17. 行政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228條 登記機關辦理土地界址調整之標示變更登記後,應即通知申請人領件並即改算地價及訂正地籍、地價有關圖冊,並通知直轄市或縣(市)稅捐稽徵機關訂正稅籍暨通知他項權利人換發或加註權利書狀。
  18. 行政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231條 …發給他項權利人及土地所有權人。前項他項權利之位置,應由會同之申請人當場認定,並在土地複丈圖上簽名或蓋章。
  19. 行政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231-1條 申請時效取得地上權、農育權或不動產役權者,應依申請人所主張占有範圍測繪,並就下列符合民法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要件之使用情形測繪其位置及計算面積:一、普通地上權之位置,以其最大垂直投影範圍測繪;區分地上權之位置,以在…
  20. 行政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231-2條 …圍之測繪,依第二百三十一條規定辦理。二、垂直範圍之測繪,應由申請人設立固定參考點,並檢附設定空間範圍圖說,供登記機關據以繪製其空間範圍,登記機關並應於土地複丈圖及他項權利位置圖註明該點位及其關係位置。以建物之樓層或其特定…
  21. 行政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242條 分割複丈,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申請人已依第二百十條第一項規定實地埋設界標者,複丈人員於複丈時應將其界標與附近固定明顯目標之實量距離及界標種類繪註於土地複丈圖上,其分界實量之邊長,應以黑色註記於土地複丈圖各界線之內側,其…
  22. 行政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253條 …:一、因分割而新增之界址點,不在本宗土地周圍界線上者,應先依申請人實地所領界址,埋設界標後,再以第二百五十條規定之方法測量,並計算其分割點之坐標,據以計算面積及展繪土地複丈成果圖。二、因分割而新增之界址點,在本宗土地周圍…
  23. 行政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261-1條 …,應提出下列文件:一、建物測量申請書。二、權利證明文件。三、申請人身分證明。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檢附之文件,能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者,得免提出。
  24. 行政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264條 …隨即排定測量日期、時間及會同地點,填發建物測量定期通知書交付申請人。原定測量日期,因風雨或其他事故,致不能實施測量時,登記機關應另定測量日期通知申請人。申請人於測量時,應到場會同辦理;屆時不到場者,視為放棄測量之申請,已…
  25. 行政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265條 …機關受理建物測量申請案件,經審查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通知申請人於接到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補正:一、申請人之資格不符或其代理人之代理權有欠缺。二、申請書或應提出之文件與規定不符。三、申請書記載之申請原因或建物標示與登記…
  26. 行政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266條 申請人申請建物測量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於十年內請求退還其已繳建物測量費:一、依第二百六十四條之一規定申請撤回。二、經通知補正屆期未補正或未依補正事項完全補正而駁回。三、其他依法令應予退還。前項第一款、第二款之情形,…
  27. 行政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267條 測量人員於實施測量前,應先核對申請人之身分。測量完竣後,應發給申請人建物測量成果圖。測量結果應由申請人當場認定,並在建物測量圖上簽名或蓋章。申請人不簽名或蓋章時,測量人員應在建物測量圖及建物測量成果圖載明其事由;其涉及原…
  28. 行政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281條 依第二百七十九條第二項申請辦理之建物第一次測量,申請人應於領取建物使用執照後,檢附該建物使用執照提供登記機關核對,據以發給建物測量成果圖。
  29. 行政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295條 …申請書,檢附有關權利證明文件,一併申請建物標示變更登記。其經申請人於複丈時當場認定,並在建物測量圖上簽名或蓋章者,複丈完竣後,登記機關據以辦理建物標示變更登記。
  30. 行政地籍總歸戶實施辦法 第8條 …歸戶資料之所有權人、他項權利人或管理人之地籍資料為限,並得由申請人依其需要選擇部分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