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266條 法規: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第四編 建築改良物測量 › 第一章 通則 第266條 申請人申請建物測量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於十年內請求退還其已繳建物測量費:一、依第二百六十四條之一規定申請撤回。二、經通知補正屆期未補正或未依補正事項完全補正而駁回。三、其他依法令應予退還。前項第一款、第二款之情形,其已支出之費用應予扣除。申請人於十年內重新申請建物測量者,得予援用其得請求退還之建物測量費。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