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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6 / 200 頁- 行政區域緊急醫療應變中心作業辦法 第3條 區域應變中心應置負責人一人,並明定標準作業流程。前項負責人應指定急診醫學科專科醫師一名為執行長,推動該中心之工作。區域應變中心應有輪值醫師數名,由該醫療機構熟諳緊急醫療救護體系運作之醫師擔任,於災害發生時,研判災害種類、…
- 行政救護車及救護車營業機構設置設立許可收費標準 第1條 本標準依緊急醫療救護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五條及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 行政救護車及救護車營業機構設置設立許可收費標準 第4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 行政細胞治療技術審查費收費標準 第1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細胞治療技術審查費收費標準 第4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 行政緊急醫療救護法 第8條 …急救教育訓練及宣導之諮詢。四、第三十八條醫院醫療處理能力分級標準及評定結果之審查。五、其他有關中央或緊急醫療救護區域之緊急醫療救護業務之諮詢。
- 行政緊急醫療救護法 第15條 救護車分為一般救護車及加護救護車;其裝備標準、用途及有關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 行政緊急醫療救護法 第20條 …執行勤務,應依據所在地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訂定之收費標準收費。
- 行政緊急醫療救護法 第38條 …級評定;醫院應依評定等級提供醫療服務,不得無故拖延。前項分級標準,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依緊急醫療之種類定之。
- 行政緊急醫療救護法 第41條 …一、違反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依第十五條授權所定辦法有關救護車裝備標準及用途之規定。二、違反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依第十六條第四項授權所定辦法有關救護車設置、營運管理及救護車營業機構設立規定。三、違反第十八條規定。前項各款情形,其情…
- 行政緊急醫療救護法 第42條 …構)違反第十七條第二項、第三十四條第一項或違反依第二十條所定標準超額收費。二、醫院違反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未立即依其醫療能力救治緊急傷病患或未作適當處置而逕予轉診。三、醫院違反第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未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
- 行政緊急醫療救護法 第55條 …救護車營業機構設立許可,應收取審查費、登記費及證照費;其收費標準,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 行政語言治療所設置標準 第1條 本標準依語言治療師法第十六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語言治療所設置標準 第3條 …居家語言治療者,其設施得不受前項第一款至第六款規定之限制。本標準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十七日修正施行前已設立之語言治療所,得不受第一項第五款規定之限制。但應有廁所,並具備供行動不便者使用之扶手設施。
- 行政語言治療所設置標準 第7條 語言治療所於本標準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十七日修正施行前,設置語言治療以外之其他醫事部門者,應自本標準修正施行之日起一年內,依第四條及第五條規定辦理,並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 行政語言治療所設置標準 第8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 行政語言治療師法 第16條 …法人不得申請設立語言治療所。語言治療所之申請條件、程序及設置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行政語言治療師法 第21條 語言治療所應將其開業執照及收費標準,揭示於明顯處。
- 行政語言治療師法 第23條 語言治療所收取醫療費用之標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之。語言治療所收取費用,應開給載明收費項目及金額之收據。語言治療所不得違反收費標準,超額或擅立項目收費。
- 行政語言治療師法 第35條 …二十一條、第二十六條規定或其設置未符合依第十六條第三項所定之標準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
- 行政語言治療師法 第59條 …主管機關依本法核發證書或執照時,得收取證書費或執照費;其收費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行政營養師執業執照費及營養諮詢機構開業執照費收費標準 第1條 本標準依據營養師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六條及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 行政營養師執業執照費及營養諮詢機構開業執照費收費標準 第2條 本標準適用範圍如下:一、依據本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辦理營養師執業執照之執照費。二、依據本法第十七條規定辦理營養諮詢機構開業執照之執照費。
- 行政營養師執業執照費及營養諮詢機構開業執照費收費標準 第4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 行政職能治療所設置標準 第1條 本標準依職能治療師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職能治療所設置標準 第3條 …療之職能治療所,其設施得不受前項第一款至第六款規定之限制。本標準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修正施行前已設立之職能治療所,其得不受第一項第五款規定之限制。但應有廁所,並具備供行動不便者使用之扶手設施。
- 行政職能治療所設置標準 第9條 職能治療所於本標準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修正施行前,設置職能治療以外之其他醫事部門者,應自本標準修正施行之日起一年內,依第六條及第七條規定辦理,並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 行政職能治療所設置標準 第10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 行政醫學院或醫院法醫部門設置辦法 第5條 法醫部門,應按提供之服務項目訂定收費標準,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前項服務項目與其收費標準,應揭示於法醫部門之明顯處所。
- 行政醫療事業發展獎勵辦法 第2條 …醫療資源不足地區之認定,由中央主管機關依醫院緊急醫療能力分級標準,及醫療資源分布狀況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