語言治療師法 第23條 法規:語言治療師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相關法規 語言治療師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三章 開業 第23條 語言治療所收取醫療費用之標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之。語言治療所收取費用,應開給載明收費項目及金額之收據。語言治療所不得違反收費標準,超額或擅立項目收費。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