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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分類
行政
衛生福利部
醫事目
語言治療所設置標準
第8條
語言治療所設置標準 第8條
法規:
語言治療所設置標準
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第8條
本
標準
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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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條
語言治療所於本標準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十七日修正施行前,設置語言治療以外之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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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本標準依語言治療師法第十六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語言治療所,應能提供下列各款中一款以上之語言治療項目;僅提供居家語言治療者,應能提供下列第二款至第四款中一款以上之語言治…
第3條
語言治療所應具有明顯區隔之獨立作業場所;其設施應符合下列規定:一、總樓地板面積二十平方公尺以上。二、語言治療室內環境之背…
第4條
語言治療所得與其他領有開業執照之醫事機構聯合設置於同一場所,使用共同設施、設備,分別執行業務。前項同一場所為同棟使用數樓…
第5條
語言治療所與其他醫事機構聯合設置於同一場所者,應檢具契約書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備查。前項契約書,應載明下列事項:一…
第6條
依前二條設置之語言治療所與其他醫事機構有異動或其共同設施、設備有變更時,應修正契約書後,依前條規定辦理。
第7條
語言治療所於本標準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十七日修正施行前,設置語言治療以外之其他醫事部門者,應自本標準修正施行之日起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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