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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語言治療所設置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語言治療所與其他醫事機構聯合設置於同一場所者,應檢具契約書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契約書,應載明下列事項:一、語言治療所與其他醫事機構之名稱。
二、使用共同設施、設備之項目、配置簡圖、管理方式及管理責任。
三、語言治療所與其他醫事機構之配置簡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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