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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6 / 160 頁- 行政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辦法 第14條 各機關經管信託基金之收支餘絀表、餘絀撥補表及現金流量表,應列入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綜計表(非營業部分)附錄。
- 行政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辦法 第16條 各基金投資其他事業,應由各主管機關彙整各該事業之營運及資金運用計畫,送立法院。
- 行政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辦法 第17條 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及日本撤退臺灣接收其所遺留財產而成立之財團法人,應由主管機關將各該財團法人年度預算書,送立法院審議。前項以外之政府捐助財團法人,應由主管機關將各該財團法人之營運及資金運用計畫,送立…
- 行政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 第6條 歲入預算,應按來源別科目編列;歲出預算,應按基金別、政事別、機關別科目編列;融資性收支預算,應按債務之舉借及償還之數額編列。
- 行政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 第16條 各主管機關對於所管特種基金附屬單位預算應詳加審核;其審核結果,所列盈(賸)餘之應解庫額及虧損或短絀之由庫撥補額與資本或基金之由庫增撥或收回額,應分別列入主管概算相關科目項下。附屬單位預算之編製,應依行政院所定本年度之附屬…
- 行政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 第34條 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及日本撤退臺灣接收其所遺留財產而成立之財團法人,應由主管機關將各該財團法人年度預算書,送立法院審議。前項以外之政府捐助財團法人,應由主管機關將各該財團法人之營運及資金運用計畫,送立…
- 行政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辦法 第2條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包括營業基金、作業基金、債務基金、特別收入基金及資本計畫基金預算之編製,依本辦法辦理。前項各類特種基金,合稱各基金。各基金之名稱於預算完成法定程序前,得經行政院核定調整修正…
- 行政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辦法 第3條 營業基金及作業基金預算之編製,應本企業化經營原則,設法提高產銷營運(業務)量,增加收入,抑減成本費用,並積極研究發展及落實責任中心制度,改進產銷及管理技術,提高產品及服務品質,以提升經營績效,除負有政策任務者外,應以追求…
- 行政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辦法 第4條 行政院主計總處(以下簡稱主計總處)應會同各營業基金主管機關擬訂事業計畫總綱草案,函請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經建會)提請委員會議審查通過後,簽報行政院核定分行。
- 行政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辦法 第5條 各基金主管機關依照行政院施政方針、預算籌編原則及事業計畫總綱,擬訂其主管範圍內之施政計畫及事業計畫,分別指示所屬基金擬訂業務計畫與預算。前項事業計畫,應表達各事業願景及策略目標,並就經營政策、產銷營運目標與重要投資目標分…
- 行政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辦法 第6條 各基金應依下列規定,擬編業務計畫與預算,依規定時間陳報主管機關:一、應設置年度計畫與預算審核會議或類似組織,由主持人、各部門主管及高級幕僚組成,並儘量邀請熟悉業務之基層人員參加或提供意見。二、應切實依照主管機關之指示及主…
- 行政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辦法 第7條 各基金依前條規定擬編之業務計畫與預算,其中屬下列規定項目,並應分別擬具計畫,依規定時間陳報主管機關:一、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以下簡稱購建固定資產)計畫:(一)各項購建固定資產應詳予規劃評估,營業基金之專案計畫,應依「國…
- 行政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辦法 第8條 各基金主管機關對所屬基金業務計畫與預算,應切實詳盡審核,對各項投資計畫應就政策性需要、計畫可行性及效益、計畫內容、投資金額等詳予評估,確實負審核之責。前項主管機關審核結果,應依規定時間編具審定數額表及審核意見,連同主管概…
- 行政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辦法 第9條 各主管機關對所屬基金依第七條規定陳報之項目,應審核加具意見,依規定時間核轉及副知有關機關:一、購建固定資產、資金轉投資、請求國庫現金增資或增撥基金、長期債務舉借及償還等計畫,應核轉主計總處。但營業基金長期債務舉借及償還計…
- 行政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辦法 第10條 各先期審議機關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財政部應就各基金之由庫增撥或收回額、應繳庫額、購建固定資產、長期債務舉借及償還計畫等,提出書面意見,送主計總處。但營業基金長期債務舉借及償還計畫免予辦理。二、經建會、國科會及研考會,應…
- 行政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辦法 第11條 主計總處對各基金業務計畫與預算,應就各有關機關所提意見彙核整理,加具意見,邀集各主管機關、行政院相關業務處、經建會、研考會、人事總處、工程會及財政部等機關舉行審查會議,並將審查結果提報行政院年度計畫及預算審核會議。
- 行政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辦法 第12條 …會議通過後,依規定時間提出立法院審議。前項非營業部分應按作業基金、特別收入基金、資本計畫基金及債務基金分類綜計。
- 行政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辦法 第13條 各基金應切實依行政院核定預算數及規定之書表格式改編各該附屬單位預算並詳予核對,同時應注意與行政院編製之預算綜計表勾稽相符,確實無訛。
- 行政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辦法 第14條 各機關經管信託基金之收支餘絀表、餘絀撥補表及現金流量表,應列入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綜計表(非營業部分)附錄。
- 行政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辦法 第15條 各基金投資其他事業及捐助財團法人者,應分別由各基金、財團法人之主管機關彙整各該事業與財團法人之營運及資金運用計畫,送立法院。政府原始捐助基金超過百分之五十暨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及日本撤退臺灣接收其所遺留財…
- 行政決算法 第6條 決算所用之機關單位及基金,依預算法之規定;其記載金額之貨幣,依法定預算所列為準。
- 行政決算法 第8條 各機關各基金決算之編送、查核及綜合編造,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依會計法關於會計報告之規定。
- 行政決算法 第9條 各機關或基金在年度內有變更者,其決算依左列規定辦理:一、機關改組、基金改變或其管轄移轉者,由改組後之機關、改變或移轉後之基金主管機關一併編造。二、機關或基金名稱更改者,由更改後之機關或基金主管機關編造。三、數機關或數基金…
- 行政決算法 第11條 政府所屬機關或基金在年度終了前結束者,該機關或該基金之主管機關應於結束之日辦理決算。但彙編決算之機關仍應以之編入其年度之決算。
- 行政決算法 第12條 …、執行施政計畫、事業計畫績效之說明及有關之重要統計分析。特種基金之單位決算,由各該基金之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辦理之。
- 行政決算法 第14條 附屬單位決算中關於營業基金決算,應就執行業務計畫之實況,根據會計紀錄編造之,並附具說明,連同業務報告及有關之重要統計分析,分送有關機關。各國營事業所屬各部門,其資金獨立,自行計算盈虧或轉投資其他事業,其股權超過百分之五十…
- 行政決算法 第15條 附屬單位決算中關於營業基金決算之主要內容如左:一、損益之計算。二、現金流量之情形。三、資產、負債之狀況。四、盈虧撥補之擬議。前項第一款營業收支之決算,應各依其業務情形與預算訂定之計算標準加以比較;其適用成本計算者,並應附…
- 行政決算法 第16條 附屬單位決算中營業基金以外其他特種基金決算,得比照前二條之規定辦理。
- 行政決算法 第22條 …應由主管機關依會計法所定程序,分年編送年度會計報告。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及日本撤退臺灣接收其所遺留財產而成立之財團法人,每年應由各該主管機關將其年度決算書,送立法院審議。
- 行政決算法 第23條 審計機關審核各機關或各基金決算,應注意左列效能:一、違法失職或不當情事之有無。二、預算數之超過或剩餘。三、施政計畫、事業計畫或營業計畫已成與未成之程度。四、經濟與不經濟之程度。五、施政效能或營業效能之程度,及與同類機關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