決算法 第12條 法規:決算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主計總處 › 歲計目 第二章 決算之編造 第12條 機關別之單位決算,由各該單位機關編造之。編造時,應按其事實備具執行預算之各表,並附有關執行預算之其他會計報告、執行預算經過之說明、執行施政計畫、事業計畫績效之說明及有關之重要統計分析。特種基金之單位決算,由各該基金之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辦理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