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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6 / 48 頁- 行政電子支付機構身分確認機制及交易限額管理辦法 第16條 電子支付機構對於使用者,經委託受委託機構以不低於第九條至第十一條、第十三條至第十五條規定之程序確認其身分,得視為已辦理各該規定之身分確認程序。電子支付機構依前項規定委託受委託機構辦理身分確認程序,應依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
- 行政電子支付機構身分確認機制及交易限額管理辦法 第17條 電子支付機構應依本辦法所規定之差異化身分確認之結果,訂定使用者風險等級劃分標準,並據以評定其風險等級,以及進行定期或不定期之監控、查核與風險控管。
- 行政電子支付機構身分確認機制及交易限額管理辦法 第19條 …確認提供商品或服務等實質交易業務事實之資訊。電子支付機構應與使用者簽訂特約機構契約,始得提供該使用者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收款服務。但依本條例第六條第四款或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第七條規定者,不在此限。
- 行政電子支付機構身分確認機制及交易限額管理辦法 第20條 電子支付機構接受使用者註冊所開立之電子支付帳戶,其交易限額如下:一、第一類電子支付帳戶:(一)每月累計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之收款及付款金額,由電子支付機構與使用者約定之。(二)儲值餘額以等值新臺幣十萬元為限。(三)國內外…
- 行政電子支付機構身分確認機制及交易限額管理辦法 第22條 同一使用者於同一電子支付機構開立一個以上之電子支付帳戶時,各帳戶收款及付款金額不得超過該帳戶類別之限額,歸戶後總限額不得超過該使用者註冊及開立電子支付帳戶中最高類別之限額。
- 行政電子支付機構身分確認機制及交易限額管理辦法 第23條 電子支付機構應留存確認使用者與特約機構身分程序所得資料及執行各項確認使用者與特約機構身分程序之相關紀錄;使用者與特約機構變更身分資料時,亦同。
- 行政電子支付機構身分確認機制及交易限額管理辦法 第24條 電子支付機構應留存使用者之必要交易紀錄,其範圍如下:一、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業務:留存付款方支付工具種類、帳號或卡號、支付金額、支付幣別、支付時間、付款方及收款方電子支付帳戶帳號或儲值卡號、可資識別之特約機構資訊、交易手…
- 行政電子支付機構身分確認機制及交易限額管理辦法 第25條 電子支付機構對於使用者與特約機構之身分確認程序及交易限額未符合第二章及第三章規定者,應自本辦法一百十年七月一日施行之日起一年內,調整符合相關規定。
- 行政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 第2條 …約定連結存款帳戶付款:指電子支付機構辦理電子支付機構業務,依使用者與開戶金融機構間之約定,向開戶金融機構提出扣款指示,連結該使用者存款帳戶進行轉帳,由電子支付機構收取支付款項,並於該使用者電子支付帳戶或儲值卡記錄支付款項…
- 行政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 第3條 電子支付機構接受使用者註冊時,雙方契約之內容應符合本條例第三十條規定,並應以雙方約定之方式,提供使用者得查詢契約之內容。
- 行政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 第4條 …定辦理履約保證或交付信託,並應揭露該履約保證或交付信託資訊予使用者知悉。三、於契約中約定特約機構應遵守下列交易紀錄保存及查詢事項:(一)特約機構應妥善保存相關之交易資料、文件及單據至少五年。(二)特約機構應配合電子支付機…
- 行政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 第5條 …且經該特約機構同意得將所查詢之資料供電子支付機構業務之目的而使用者,不在此限:一、電子支付機構報送之特約機構簽訂及終止契約資料。二、信用卡業務機構報送之特約商店簽訂及終止契約資料。三、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資料。特約機構向…
- 行政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 第7條 電子支付機構使用者以電子支付帳戶收受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時,應與電子支付機構簽訂契約成為特約機構。但對於收受下列我國境內之交易款項,經確認交易真實性並留存紀錄者,非屬特約機構,不適用第四條至前條之規定:一、電子發票獎金之…
- 行政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 第8條 電子支付機構辦理境外特約機構及境外使用者之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業務,應檢具下列書件各二份,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一、申請書。二、董事會議紀錄。三、營業計畫書。四、業務章則及業務流程。五、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書件。主管機關為…
- 行政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 第9條 電子支付機構於使用者提領支付款項或撥付款項予特約機構時,應符合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提領款項轉入該使用者或特約機構之金融機構相同幣別存款帳戶。但使用者或特約機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並經電子支付機構查核相關證明文件確…
- 行政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 第10條 使用者事先約定之支付指示,除本規則另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事項:一、付款方姓名、名稱或與電子支付機構約定其他足資識別身分之資訊及電子支付帳戶帳號;其中個人使用者之姓名,應予部分遮蔽。二、收款方姓名、名稱或與電子支付機構約定…
- 行政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 第11條 電子支付機構辦理使用者以事先約定之支付指示針對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或國內外小額匯兌業務之自動交易扣款,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雙方事先約定之自動交易扣款之程序及限額,應符合本規則及電子支付機構資訊系統標準及安全控管作業基準…
- 行政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 第12條 電子支付機構應於執行使用者支付指示後,以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其結果。但特約機構於使用者交易時顯示扣款金額及電子支付帳戶或儲值卡餘額,並由電子支付機構向使用者提供查詢服務者,不在此限。
- 行政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 第14條 …下列事項:一、辦理與中央銀行外匯資料處理系統連結測試。二、對使用者揭露匯率適用原則、單證掣發及結匯申報事項。三、以客戶身分洽指定銀行辦理外匯收付款項之作業流程。電子支付機構申請經營國外小額匯兌業務,除依前項規定辦理,應檢…
- 行政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 第15條 …線廣播電視服務業委託代收之有線電視費。(八)受直接販售商品予使用者之網路購物業者委託代收之貨到付款款項。(九)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款項。三、特約機構為外送平臺業者,受委託代收之商品款項。四、特約機構為計程車客運服務平臺業…
- 行政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 第16條 電子支付機構辦理使用者儲值卡之儲值及消費交易,除附隨電子支付帳戶儲值卡外,應以新臺幣為限。下列各款儲值卡應為記名式:一、結合其他金融支付工具聯名發行者。二、具使用於網際網路交易功能者。但購買政府機關或大眾運輸事業所發行之…
- 行政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 第17條 電子支付機構受理使用者利用信用卡進行儲值,應符合下列規定:一、儲值款項以新臺幣為限。二、電子支付機構應訂定儲值限額及風險控管機制。三、對於以信用卡儲值之款項,限供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使用,不得進行國內外小額匯兌、提領、借…
- 行政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 第18條 電子支付機構提供使用者以約定連結存款帳戶付款進行自動儲值服務,應以連結本人之存款帳戶為限,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應與使用者約定每筆及每日自動儲值之限額,並提供使用者調整限額及停止自動儲值之機制。二、對儲值卡提供儲值服務…
- 行政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 第19條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就其所發行之儲值卡,如有事先向使用者收取並約定返還之款項,除儲值款項應依本條例第二十條至第二十二條規定辦理外,其餘款項應全部交付信託。專營電子支付機構依前項規定交付信託,應將每日向使用者收取之款項於次營業…
- 行政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 第21條 電子支付機構辦理使用者支付款項退款作業時,應將相關款項依使用者原支付方式,退回至其原電子支付帳戶、原儲值卡、原存款帳戶或原信用卡帳戶。電子支付機構經許可經營收受儲值款項業務,除使用者之原支付方式為信用卡刷卡外,得與使用者…
- 行政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 第22條 …款準備金至電子支付機構之專用存款帳戶。電子支付機構依前條辦理使用者支付款項退款作業時,應先就特約機構之電子支付帳戶餘額或尚未撥付予特約機構之代理收付款項餘額辦理退款,仍有不足時,得於前項退款準備金之金額範圍內辦理退款作業…
- 行政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 第24條 電子支付機構不得對使用者及特約機構提供透支及放款等授信或信用額度,或於使用者支付指示之金額逾電子支付帳戶或儲值卡餘額時,為使用者代墊款項。但為單次墊款且使用於大眾運輸事業或停車場業,不在此限。
- 行政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 第25條 電子支付機構對於偽冒交易之爭議應負舉證之責,如有不可歸責使用者之事由者,應承擔該交易之損失。
- 行政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 第26條 使用者與電子支付機構之契約關係終止或消滅時,電子支付機構應於合理期間內返還使用者得自電子支付帳戶提領或自儲值卡取回之支付款項餘額及電子支付機構事先收取並約定返還之款項。電子支付機構依前項規定返還電子支付帳戶下之款項,或返…
- 行政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 第27條 下列各款之儲值卡如有遺失或被竊等情形時,使用者得辦理掛失停用手續:一、記名式儲值卡。二、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前電子支付機構所發行記名式儲值卡未依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三項所定辦法完成確認使用者身分之儲值卡記名作業,惟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