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支付機構身分確認機制及交易限額管理辦法 第22條 法規:電子支付機構身分確認機制及交易限額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第三章 交易限額及管理 第22條 同一使用者於同一電子支付機構開立一個以上之電子支付帳戶時,各帳戶收款及付款金額不得超過該帳戶類別之限額,歸戶後總限額不得超過該使用者註冊及開立電子支付帳戶中最高類別之限額。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