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4條電子支付機構應依特約機構類型、交易金額、交易模式、遞延性商品或服務及銷售商品之風險性,建立特約機構徵信審核、風險控管、契…
- 第5條電子支付機構與特約機構簽訂及終止契約時,應通報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以下簡稱聯徵中心)。電子支付機構簽訂非個人特約機…
- 第6條電子支付機構對於特約機構,應採取下列風險控管措施:一、建立特約機構之徵信審核機制及流程,負責特約機構審查、核准及管理作業…
- 第7條電子支付機構使用者以電子支付帳戶收受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時,應與電子支付機構簽訂契約成為特約機構。但對於收受下列我國境內…
- 第8條電子支付機構辦理境外特約機構及境外使用者之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業務,應檢具下列書件各二份,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一、申請書…
- 第9條電子支付機構於使用者提領支付款項或撥付款項予特約機構時,應符合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提領款項轉入該使用者或特約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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