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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第19條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就其所發行之儲值卡,如有事先向使用者收取並約定返還之款項,除儲值款項應依本條例第二十條至第二十二條規定辦…
- 第20條電子支付機構發行附隨電子支付帳戶儲值卡,應檢具董事會議紀錄及營業計畫書報經主管機關核准,並符合下列規定:一、附隨電子支付…
- 第21條電子支付機構辦理使用者支付款項退款作業時,應將相關款項依使用者原支付方式,退回至其原電子支付帳戶、原儲值卡、原存款帳戶或…
- 第22條電子支付機構得要求特約機構提存退款準備金至電子支付機構之專用存款帳戶。電子支付機構依前條辦理使用者支付款項退款作業時,應…
- 第23條電子支付機構對電子支付帳戶所收取之支付款項及重覆儲值式儲值卡所儲存之金錢價值,不得訂定使用期限或次數。電子支付機構對拋棄…
- 第24條電子支付機構不得對使用者及特約機構提供透支及放款等授信或信用額度,或於使用者支付指示之金額逾電子支付帳戶或儲值卡餘額時,…
- 第26條使用者與電子支付機構之契約關係終止或消滅時,電子支付機構應於合理期間內返還使用者得自電子支付帳戶提領或自儲值卡取回之支付…
- 第27條下列各款之儲值卡如有遺失或被竊等情形時,使用者得辦理掛失停用手續:一、記名式儲值卡。二、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前電子…
- 第28條電子支付帳戶使用者及記名式儲值卡使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時,電子支付機構得暫停其使用電子支付機構業務服務之全部或一部;其情節…
- 第29條電子支付機構提供特約機構收付訊息整合傳遞或使用者間及使用者與特約機構間訊息傳遞服務,應符合下列規定:一、與使用者、特約機…
- 第30條電子支付機構提供特約機構端末設備共用,共用端末設備之各關係人應符合下列規定:一、應於契約載明各方之權利義務關係。二、應建…
- 第31條電子支付機構提供商品(服務)禮券或票券之價金保管及協助發行、販售、核銷相關服務,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電子支付機構應簽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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