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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各地區分署組織準則 第5條 …之官等(階)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2. 行政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各地區分署組織準則 第7條 各分署為應任務需要,得設軍職單位或職務。
  3. 行政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偵防分署組織規程 第3條 本分署置分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二職等或警監或少將;副分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或警監或少將、上校。
  4. 行政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偵防分署組織規程 第4條 本分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或警正至警監或上校、中校。
  5. 行政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偵防分署組織規程 第5條 …之官等(階)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6. 行政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偵防分署組織規程 第7條 本分署為應任務需要,得設軍職單位或職務。
  7. 行政海洋委員會海巡署教育訓練測考中心組織規程 第3條 本中心置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或警監或少將;副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或警監或上校。
  8. 行政海洋委員會海巡署教育訓練測考中心組織規程 第4條 本中心置秘書,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或警正或中校。
  9. 行政海洋委員會海巡署教育訓練測考中心組織規程 第5條 …之官等(階)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10. 行政海洋委員會海巡署教育訓練測考中心組織規程 第7條 本中心為應任務需要,得設軍職單位或職務。
  11. 行政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組織法 第3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或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12. 行政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組織法 第4條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13. 行政海洋委員會組織法 第3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特任;副主任委員三人,其中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另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本會置委員十七人至十九人,由行政院院長派兼或聘兼之。
  14. 行政海洋委員會組織法 第4條 本會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15. 行政海岸巡防法 第4條 海巡機關人員執行職務時,得行使下列職權。但不得逾越必要程度:一、對進出通商口岸之人員、船舶、車輛或其他運輸工具及載運物品,有正當理由,認有違反安全法令之虞時,得依法實施安全檢查。二、對進出海域、海岸、河口、非通商口岸、航…
  16. 行政海岸巡防法 第5條 海巡機關人員為執行職務,必要時得進行身分查證及資料蒐集;其職權之行使及權利救濟,除法規另有規定者外,準用警察職權行使法第二章及第四章規定。
  17. 行政海岸巡防法 第8條 海巡機關人員執行查緝走私、非法入出國及其他犯罪調查職務,必要時得於最靠近進出海岸之交通道路,實施檢查。
  18. 行政海岸巡防法 第9條 海巡機關人員執行查緝走私、非法入出國及其他犯罪調查職務,遇有急迫情形時,得於管轄區域外,逕行調查犯罪嫌疑人之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並應立即知會有關機關。
  19. 行政海岸巡防法 第10條 海巡機關人員執行查緝走私職務,應將查緝結果,連同緝獲私貨,移送主管機關處理。海巡機關人員執行查緝走私、防止非法入出國及其他犯罪調查職務,因而發現犯罪嫌疑者,應依法移送主管機關辦理。
  20. 行政海岸巡防法 第11條 …關主管業務之簡任職、上校、警監、關務監以上人員,執行犯罪調查職務時,視同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司法警察官。前項以外海巡機關主管業務之薦任職、上尉、警正、高級關務員以上人員,執行犯罪調查職務時,視同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
  21. 行政海岸巡防法 第13條 海巡機關執行職務得配置設備與性能合適之艦艇、航空器、車輛、武器、彈藥、高科技監控系統及其他必要之器械。前項艦艇、航空器、車輛、武器、彈藥、監控系統等,應予編號,並附加專用標誌;其制式,由海巡機關定之。
  22. 行政海岸巡防法 第14條 海巡機關人員執行職務時,得使用武器及其他必要之器械;其使用辦法,以法律定之。
  23. 行政海岸巡防法 第15條 海巡機關人員執行職務時,應穿著制服或出示證明文件。前項制服、證明文件之制式,由海洋委員會定之。
  24. 行政海岸巡防法 第16條 海巡機關為執行職務,得設置專線電話受理民眾報案。無故撥打專線電話經勸阻不聽或故意謊報案件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25. 行政海岸巡防機關人員司法警察專長訓練辦法 第2條 海岸巡防機關執行犯罪調查職務之人員,除原具司法警察身分者外,應依本辦法接受司法警察專長訓練,始得服勤執法。
  26. 行政海岸巡防機關人員司法警察專長訓練辦法 第6條 …配之各班期訓練員額,遴選素行及體能狀況良好且適合執行犯罪調查職務人員,於開訓一個月前,造冊送訓練機構。
  27. 行政海岸巡防機關與交通部協調聯繫辦法 第5條 海巡機關與交通部及所屬機關(構)間,依法執行職務不能獲致協議時,應報由海洋委員會及交通部協商解決。
  28. 行政海岸巡防機關與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協調聯繫辦法 第2條 …規定辦理:一、海巡機關於海域、海岸、河口與非通商口岸依法執行職務時,查獲違法案件經依法處理後,如另涉及違反農業法令時,得再併相關事證移送農業機關辦理。二、前款查獲案件倘涉及農業專責領域者,海巡機關認為必要時,得協調農業機…
  29. 行政海岸巡防機關與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協調聯繫辦法 第7條 海巡機關與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所屬機關間,依法執行職務或相互請求協助無法獲致協議時,應報由海洋委員會與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協商解決。
  30. 行政海岸巡防機關與海關協調聯繫辦法 第9條 海巡機關與海關間,依法執行職務或相互請求協助無法獲致協議時,應報由海洋委員會及財政部協商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