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岸巡防法 第16條 法規:海岸巡防法 類別:行政 › 海洋委員會 › 海岸巡防目 第16條 海巡機關為執行職務,得設置專線電話受理民眾報案。無故撥打專線電話經勸阻不聽或故意謊報案件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