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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土地登記規則 第155-3條 …地使用收益限制約定專簿,提供閱覽或申請複印,其提供資料內容及申請人資格、閱覽費或複印工本費之收取,準用第二十四條之一及土地法第七十九條之二規定。
  2. 行政土地登記規則 第155-4條 …或第一百五十五條之二規定登記之內容,於登記後有變更或塗銷者,申請人應檢附登記申請書、變更或同意塗銷之文件向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前項申請為變更登記者,登記機關應將收件年月日字號、變更事項及變更年月日,於登記簿標示部或該區分地…
  3. 行政土地徵收條例 第40條 …(巿)主管機關收受申請後,應即審查,並將審查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土地所有權人依前項規定申請發給抵價地時,得就其全部或部分被徵收土地應領之補償地價提出申請。申請發給抵價地者,對其土地之權利義務,於接到該管直轄巿或縣(巿…
  4. 行政土地徵收條例 第41條 …記者,除第四十二條另有規定外,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自行清理,並依規定期限提出證明文件。申請人未依前項規定辦理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核定不發給抵價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經核定不發給抵價地者…
  5. 行政公有山坡地放領辦法 第10條 …承租農民身分。四、未登記土地辦理地籍測量登記,已登記土地得經申請人之申請,辦理土地複丈。五、審定及公告確定放領。六、編造公地承領農戶清冊分送公產管理機關、地價經收行庫、該管地政事務所及直轄市政府建設局或縣(市)政府農業局…
  6. 行政公有山坡地放領辦法 第13條 …條第四款規定辦理地籍測量或土地複丈時,應由放租機關(構)會同申請人現場指界。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辦理前項地籍測量或土地複丈,應訂定年度測量計畫,分期分區辦理。
  7. 行政公有山坡地放領辦法 第14條 …確定放領後,應委託地價經收行庫開發第一期地價繳納通知書,通知申請人於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繳清第一期地價。申請人繳清第一期地價,並以書面承諾第二十條至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四條所定各項限制者,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於三個月內…
  8. 行政不動產估價師法施行細則 第11條 …,得免提出。合於第一項規定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通知申請人換發新開業證書,原開業證書為紙本者,應予繳回;不合規定者,駁回其申請;其須補正者,應通知其於十五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者,駁回其申請。依前項規定駁回申請時,…
  9. 行政地政士法施行細則 第15條 …應予建檔、製作簽證人名簿,及將簽證人名簿函送所轄地政事務所、申請人所屬地政士公會及中華民國地政士公會全國聯合會(以下簡稱全國聯合會),並得依其申請,將簽證人名簿函送他縣(市)主管機關及其所轄地政事務所。廢止登記時,亦同。…
  10. 行政地政士簽證責任及簽證基金管理辦法 第4條 …,得備具下列書件,向全國聯合會申請代為支付:一、申請書。二、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三、受損害之證明文件及其影本。四、未能完全賠償之證明文件。前項第三款之文件指確定判決、或與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和解、調解及仲裁判斷等證明文件。
  11. 行政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15條 …(市)主管機關申請之:一、申請書。二、身分證明文件影本。三、申請人最近一年內直四公分、寬二點八公分正面脫帽半身相片一式二張。四、不動產經紀人考試及格證書及其影本。五、一年以上經紀營業員經驗證明文件及其影本。直轄市或縣(市…
  12. 行政地籍清理條例 第6條 登記機關受理申請登記後,應即開始審查,經審查應補正者,通知申請人於六個月內補正。
  13. 行政地籍清理條例 第7條 …。三、不能補正或屆期未補正。依前項第一款、第三款規定駁回者,申請人如有不服,得依法提起訴願;依前項第二款規定駁回者,應於收受駁回通知書之次日起三個月內,向管轄法院提起訴訟。
  14. 行政地籍清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13條 …第三十一條之一另有規定外,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一、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二、權利人已死亡者,應檢附載有被繼承人死亡記事之戶籍謄本、繼承人現在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三、權利書狀。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證明文件…
  15. 行政地籍清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14條 …給土地價金或發還土地案件後,應即審查,經審查應予補正者,通知申請人於六個月內補正。
  16. 行政地籍清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14-2條 …地支出之必要費用時,應於第十一條規定之公告備註欄載明,並通知申請人;於發還土地登記完畢後,應通知國有財產管理機關。
  17. 行政地籍清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25-2條 …應依民法有關規定自行訂定,註明如有遺漏或錯誤致他人受損害者,申請人願負法律責任,並簽名。
  18. 行政地籍清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27條 …第三款規定情形,如未能提出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權利書狀,經申請人檢附切結書者,得免檢附。
  19. 行政地籍清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28條 …並於申請書備註欄內切結本申請案確無虛偽不實之情事,如有不實,申請人願負法律責任。前項所稱村(里)長,指土地所在地現任或歷任之村(里)長。出具證明書之證明人,應具完全之法律行為能力,證明書應載明其親自觀察之具體事實,而非其…
  20. 行政地籍清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29條 前條第一項規定之證明書未能檢附者,申請人得檢附下列文件之一:一、土地課稅證明文件。二、地上房屋稅籍證明文件。三、鄉(鎮、市、區)公所耕地三七五租約登記資料。四、放領清冊或地價繳納(清)證明文件。五、土地四鄰、共有人或房屋…
  21. 行政地籍清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30條 …各款及第二項規定提出之證明文件確無虛偽不實之情事,如有不實,申請人願負法律責任。第一項所稱土地關係人,指該土地之管理者、共有人或原申請登記案之關係人或其繼承人。
  22. 行政地籍清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32條 …依民法有關規定自行訂定,並註明如有遺漏或錯誤致他人受損害者,申請人願負法律責任,並簽名。本條例及本細則所稱適用監督寺廟條例之寺廟,指適用監督寺廟條例且已依法令辦理登記之寺廟。
  23. 行政地籍清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35條 …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公告期滿無人異議或經調處成立者,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於三個月內繳清價款。依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經法院判決確定者,申請人應自確定之日起三個月內繳清價款。逾前二項繳納期限未繳清價款者,視為放棄購買。
  24. 行政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規費收費標準 第5條 寄送第三條第一款資料所需郵資、運費,由申請人負擔。
  25. 行政外國人投資國內重大建設整體經濟或農牧經營取得土地辦法 第3條 …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之:一、申請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其為外國法人者,應加附認許之證明文件。二、投資計畫書。三、土地登記簿謄本及地籍圖謄本;屬都市計畫內土地者,應加附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
  26. 行政外國人投資國內重大建設整體經濟或農牧經營取得土地辦法 第6條 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款之平等互惠證明文件,係指申請人之本國有關機關所出具載明該國對我國人民得取得同樣權利之證明文件。但該外國有關外國人土地權利之規定,係由各行政區分別立法者,為我國人民在該行政區取得同樣權利之證明文件。
  27. 行政外國人投資國內重大建設整體經濟或農牧經營取得土地辦法 第7條 …三條規定申請時,其投資計畫涉及二以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者,申請人應依其投資事業之主要計畫案,向該管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該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無法判定者,由行政院指定之。
  28. 行政外國人投資國內重大建設整體經濟或農牧經營取得土地辦法 第8條 …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核申請案件,必要時得會商相關機關為之,並得邀申請人列席說明。
  29. 行政外國人投資國內重大建設整體經濟或農牧經營取得土地辦法 第9條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申請案件後,應函復申請人,並副知土地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未經核准者,應敘明理由函復申請人。前項核准函復之內容,應敘明下列事項:一、申請案件經核准後,應依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之程序辦理。…
  30. 行政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無法發還土地地價補償辦法 第2條 本辦法之申請人,以於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安全及輔導條例(以下簡稱安輔條例)第十四條之一第一項所定適用期間內已申請歸還土地,並合於所定申請歸還條件,因其所申請土地為政府機關使用或已移轉為私人致無法發還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