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籍清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14條 法規:地籍清理條例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相關法規 地籍清理條例母法 第14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受理申請發給土地價金或發還土地案件後,應即審查,經審查應予補正者,通知申請人於六個月內補正。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