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山坡地放領辦法 第14條 法規:公有山坡地放領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第14條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審定及公告確定放領後,應委託地價經收行庫開發第一期地價繳納通知書,通知申請人於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繳清第一期地價。申請人繳清第一期地價,並以書面承諾第二十條至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四條所定各項限制者,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於三個月內發給承領證書。申請人不按第一項規定辦理者,視為放棄承領。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