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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5 / 68 頁- 司法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15條 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辦理法官考核之建議事項,指法官職務評定具體標準之建議事項。
- 司法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17條 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五款所稱經法官評鑑委員會決議之事件,指依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所為決議之事件。
- 司法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18條 法官評鑑委員會依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移請職務監督權人依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為適當之處分時,該職務監督權人應將後續處理情形函知法官評鑑委員會。
- 司法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20條 …戒案件證人鑑定人日費旅費報酬及鑑定費用支給要點之規定。受評鑑法官及請求人依本法第四十一條之一第四項聲請閱卷者,應準用司法院及所屬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繳納費用。
- 司法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21條 司法院於法院法官職缺無適當人員志願前往時,得不經本人同意,調派同級法院候補法官、試署法官至該法院任職或辦理審判事務,其期間不得逾二年;期滿回任原法院,原法院已無職缺者,由司法院依其志願調任鄰近法院。前項調派期間之津貼補助…
- 司法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23條 …院系統,不區分辦理事務類型。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三項所稱行政法院法官,指下列各款人員:一、各級行政法院法官。二、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法官。前項以外之各法院法官,為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三項所稱普通法院法官。
- 司法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24條 …員二人為合議庭成員。前項抽籤應符合公平原則,其方式由職務法庭法官會議定之。
- 司法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26條 本法第四十八條之一第一項所稱參審員職權與法官同,係指參審員於職務法庭懲戒案件之言詞辯論及裁判之評議時,與法官有相同之權限。職務法庭懲戒案件之裁判書,由合議庭之法官製作。
- 司法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27條 …二審案件合議庭之審判長為懲戒法院院長;其有事故時,由懲戒法院法官遞補之,並以庭員中資深者充審判長,資同以年長者充之。
- 司法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30條 本法施行前已繫屬於懲戒法院之法官、檢察官懲戒案件,於本法施行後仍由懲戒法院依公務員懲戒法之程序審理。前項案件及本法施行前懲戒法院所為法官、檢察官懲戒案件之議決,其再審由懲戒法院依公務員懲戒法之程序審理。
- 司法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34條 本法施行後經銓敘審定有案之法官、檢察官,其遷調仍依原敘俸級銓敘審定。但以敘至擬任職務本俸最高級為止,如有超過之俸級仍予照支,俟將來試署或實授時,再予回復。本法施行後經銓敘審定有案之法官、檢察官,於離職後再經遴選為法官、檢…
- 司法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35條 …條第三項、第七十八條第五項及第八十條第三項所稱司法院秘書長由法官、檢察官轉任者,除現任法官、檢察官轉任者外,包含實任法官、檢察官轉任司法行政人員後再轉任司法院秘書長,及法官、檢察官離職後經任命為司法院秘書長。
- 司法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37條 本法第七十八條所稱任職法官年資,指下列情形:一、本法第二條、第八十六條之法官、檢察官年資。二、本法第七十二條第三項由法官、檢察官轉任之司法院秘書長年資。三、本法第七十六條實任法官轉任司法行政人員年資及本法第八十九條第一項…
- 司法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39條 本法第八十八條第四項所稱曾任候補、試署、實任法官或檢察官,包含現職候補、試署、實任法官。曾任候補、試署法官或檢察官於候補或試署期間離職後經遴選為候補、試署檢察官者,應按其已任年資依本法第八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繼續候補或試署。…
- 司法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40條 現職法官、檢察官轉任下列人員後,再回任檢察官者,毋須經檢察官遴選程序:一、本法第八十九條第九項所定政務人員及特任人員。二、其他法律明定年資及待遇依相當職務之法官、檢察官列計之人員。先後擔任前項各款人員,其年資未中斷者,亦…
- 司法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42條 本法第八十九條第一項所稱本法第五章有關法官之規定,於檢察官準用之,不包括本法第三十條第二項、第三項及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本法第八十九條第四項規定,對轉任法務部、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及依其他法律規定由實任法官、檢察官轉任辦理…
- 司法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43條 …由法務部定之;其調派期間之津貼補助,準用司法院會同行政院所定法官調派津貼補助辦法之規定。法務部於檢察署檢察官職缺無適當人員志願前往時,得不經本人同意,調派同級檢察署候補、試署檢察官至該檢察署任職,其期間不得逾二年,期滿回…
- 司法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44條 本法第八十九條第八項所定移送及審理程序準用法官之懲戒程序,指準用本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八條第一項但書、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第二項、第五十七條至第五十九條之六、第六十條第一項、…
- 司法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45條 …七十四條第三項、第七十六條第一項、第四項、第五項有關司法院、法官學院及審判機關之規定,於法務部、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及檢察機關準用之,指本法第七十四條第三項、第七十六條第一項、第四項、第五項之規定,於實任法官、檢察官轉任法務…
- 司法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47條 本法第九十條第五項所稱具法官、檢察官身分之次長,包含曾任法官、檢察官離職後被任命之政務次長。為因應本法之施行日期,本法第九十條第六項所稱選任委員之任期均為一年,指每年六月一日起至次年五月三十一日止。
- 司法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50條 …用之。本法第八十九條第九項及第十項所稱法務部部長、政務次長由法官、檢察官轉任者,準用第三十五條之規定。
- 司法憲法訴訟法 第1條 司法院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依本法之規定審理下列案件:一、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案件。二、機關爭議案件。三、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四、政黨違憲解散案件。五、地方自治保障案件。六、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案件。其他法律規定得…
- 司法憲法訴訟法 第2條 憲法法庭審理案件,以並任司法院院長之大法官擔任審判長;其因故不能擔任時,由並任司法院副院長之大法官任之。二人均不能擔任時,由參與案件審理之資深大法官任之;資同由年長者任之。
- 司法憲法訴訟法 第3條 憲法法庭得設數審查庭,由大法官三人組成之,依本法之規定行使職權。審查庭審判長除由並任司法院院長、副院長之大法官擔任外,餘由資深大法官任之;資同由年長者任之。各審查庭大法官之組成,每二年調整一次。
- 司法憲法訴訟法 第4條 憲法法庭審理規則,由司法院定之。前項規則,由全體大法官議決之。大法官因任期屆滿、辭職、免職或死亡,以致人數未達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第一項所定人數時,總統應於二個月內補足提名。
- 司法憲法訴訟法 第8條 …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一、當事人或其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具有法官、律師或第三項第一款得為訴訟代理人之資格。二、第六條第二項所稱相對人。三、被彈劾人已選任辯護人。每一當事人委任之訴訟代理人,不得逾三人。非律師具有下列情形之…
- 司法憲法訴訟法 第9條 大法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一、大法官或其配偶、前配偶或訂有婚約者,為聲請案件當事人。二、大法官現為或曾為聲請案件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代表人、家長、家屬、三親等內之血親或二親等內之姻親。三、大法官曾…
- 司法憲法訴訟法 第10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當事人得向憲法法庭聲請大法官迴避:一、大法官有前條所定情形之一而不自行迴避。二、大法官有前條所定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當事人如已就案件有所聲明或陳述後,不得依前項第二款規定聲請大法官迴避…
- 司法憲法訴訟法 第11條 因前二條以外之其他事由,大法官認有自行迴避之必要者,得經其他大法官過半數同意迴避之。
- 司法憲法訴訟法 第12條 依本法迴避之大法官,不計入現有總額之人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