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訴訟法 第1條 法規:憲法訴訟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釋憲目 第一章 總則 第1條 司法院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依本法之規定審理下列案件:一、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案件。二、機關爭議案件。三、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四、政黨違憲解散案件。五、地方自治保障案件。六、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案件。其他法律規定得聲請司法院解釋者,其聲請仍應依其性質,分別適用本法所定相關案件類型及聲請要件之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