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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作業辦法 第4條 個人選擇依本條例規定課稅者,應於本條例施行之日起算二年內,檢附下列文件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一、個人選擇適用本條例申請書。二、個人身分證明文件。三、受理銀行辦理洗錢防制及資恐防制作業所需文件…
  2. 行政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作業辦法 第14條 個人及營利事業匯回境外資金或境外轉投資收益已擇定依本條例規定課稅者,不得就該同一資金之投資適用其他法令所定之租稅優惠。
  3. 行政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 第4條 個人匯回境外資金及營利事業匯回境外轉投資收益,得選擇依本條例規定課稅,免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所得稅法規定課徵基本稅額及所得稅,且一經擇定不得變更。個人及營利事業適用本條例規定匯回境外資金、…
  4. 行政實際管理處所適用辦法 第3條 …或更高層級職位之人通常執行活動之地點。3.實際總機構所在地。4.執行就經濟及功能觀點為重要管理之處所。5.其他足資證明外國營利事業作成重大管理決策之人通常執行活動之地點。(三)所稱重大管理決策,指作成下列決策事項:1.重…
  5. 行政實際管理處所適用辦法 第4條 外國營利事業自行申請適用本法第四十三條之四規定者,應提出足資證明其實際管理處所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相關資料及檢齊下列文件,並自行擇定作成重大管理決策之境內居住個人或境內營利事業之負責人為該外國營利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負責人(…
  6. 行政營利事業免稅所得相關成本費用損失分攤辦法 第4條 前條規定之營利事業購買之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非屬固定資產土地、土地改良物、第三款有價證券或第四款期貨,於年度結束前尚未出售者,其依前條規定計算應分攤之利息支出及可直接合理明確歸屬之成本、費用、利息或損失,應以遞延費…
  7. 行政營利事業設置職工退休基金保管運用及分配辦法 第4條 營利事業職工退休基金之保管及運用,以下列各款為限:一、以定期存款專戶存儲於金融機構或郵政儲金機構。二、存放金融機構信託部或信託投資公司不指定用途之信託基金。三、購買政府發行之債券或公營事業發行之公司債,或公營專業銀行發行…
  8. 行政營利事業對關係人負債之利息支出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查核辦法 第4條 本辦法所稱關係人之負債,指營利事業直接或間接自關係人取得應償還本金及支付利息或以其他具有支付利息性質方式予以補償之資金,包括:一、關係人提供之借款。二、關係人透過非關係人提供之借款。三、非關係人提供由關係人擔保且負有連帶…
  9. 行政營利事業適用所得稅法第二十四條之四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實施辦法 第4條 本法第二十四條之四第一項所稱海運業務收入,其範圍如下:一、經營海運客貨運輸業務收入,包括:(一)營利事業以自有或光船、計時、計程租入實際經營之船舶,從事客貨運輸業務及其他必要且與該項業務不可分割活動之收入。所稱必要且不可…
  10. 行政外銷廠商退現稅款劃撥處理辦法 第4條 外銷廠商向臺銀信託部或臺銀各地分行開立退稅存款戶,依臺銀有關開戶手續規定辦理。
  11. 行政海關實施假扣押或其他保全措施裁量基準及作業辦法 第4條 納稅義務人或受處分人於稅款繳納證或處分書送達後,應繳金額單計或合計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者,海關得就納稅義務人或受處分人相當於應繳金額部分,聲請法院就其財產實施假扣押或其他保全措施,並免提供擔保。但納稅義務人或受處分人已提…
  12. 行政海關緝私條例 第4條 本條例稱報運貨物進口、出口,謂依關稅法及有關法令規定,向海關申報貨物,經由通商口岸進口或出口。
  13. 行政海關緝私條例 第14條 勘驗、搜索應將經過情形作成筆錄,交被詢問人或在場證人閱覽後,一同簽名或蓋章。如有不能簽名蓋章或拒絕簽名蓋章者,由筆錄制作人記明其事由。
  14. 行政海關緝私條例 第24條 船舶、航空器、車輛或其他運輸工具,未經允許擅自駛入非通商口岸者,沒入之。但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當理由,經管領人函報當地有關主管機關核實證明者,不在此限。
  15. 行政海關緝私條例 第34條 (刪除)
  16. 行政海關緝私條例 第40條 由國外寄遞或攜帶入境或在國內持有,經國外發貨廠商簽字,可供填寫作為進口貨物發票之預留空白文件者,處持有人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並沒入其文件。
  17. 行政海關緝私條例 第41條 (刪除)
  18. 行政海關緝私條例 第41-1條 報關業者或貨主明知為不實事項,而使運輸業或倉儲業登載於進口、出口貨物之進、出站或進、出倉之有關文件上或使其為證明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運輸業或倉儲業,明知為不實事項而為登載或證明者,依前項規定處罰。
  19. 行政海關緝私條例 第42條 海關對於報運貨物進口、出口認有違法嫌疑時,得通知該進口商、出口商、貨主或收貨人,將該貨物之發票、價單、帳單及其他單據送驗,並得查閱或抄錄其與該貨物進口、出口、買賣、成本價值、付款各情事有關之帳簿、信件或發票簿。不為送驗或…
  20. 行政海關緝私條例 第43條 以不正當方法請求免稅、減稅或退稅,而有逃漏稅或溢沖退稅情事者,處所漏或溢沖退稅額五倍以下之罰鍰,並得沒入其貨物。
  21. 行政海關緝私條例 第44條 有違反本條例情事者,除依本條例有關規定處罰外,仍應追徵其所漏或沖退之稅款。但自其情事發生已滿五年者,不得再為追徵或處罰。
  22. 行政海關緝私條例 第45條 追徵或處罰之處分確定後,五年內再犯本條例同一規定之行為者,其罰鍰得加重二分之一;犯三次以上者,得加重一倍。
  23. 行政海關緝私條例 第45-1條 依本條例規定應處罰鍰之行為,其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予處罰。前項情節輕微及減免標準,由財政部定之。
  24. 行政海關緝私條例 第45-2條 依本條例規定裁處沒入之貨物或物品,不以屬受處分人所有為限。
  25. 行政海關緝私條例 第45-3條 納稅義務人或貨物輸出人因報單申報錯誤而有第三十七條或第三十九條第二項所定情事者,於海關、稅捐稽徵機關或其他協助查緝機關接獲檢舉、進行調查前,主動申請更正,經海關准予更正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於更正範圍內免予處罰:一、貨物…
  26. 行政海關緝私條例 第45-4條 依本條例裁處沒入之貨物或物品,須為適當處理而其費用逾財政部公告之一定金額者,由海關命受處分人負擔全額費用。前項費用之追繳、救濟、保全及執行程序,準用第四十六條至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之一第一項、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及關稅…
  27. 行政海關緝私條例 第46條 海關依本條例處分之緝私案件,應製作處分書送達受處分人。但裁處沒入貨物或物品之所有人不明者,其送達以公告或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代替之。
  28. 行政海關緝私條例 第47條 受處分人及利害關係人不服前條處分者,得於收到處分書之翌日起算三十日內,依規定格式,以書面向原處分海關申請復查。海關應於接到復查申請書之翌日起算二個月內為復查決定,並作成復查決定書;必要時,得予延長,並通知受處分人或利害關…
  29. 行政海關緝私條例 第48條 受處分人及利害關係人不服前條復查決定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經依復查、訴願或行政訴訟確定應退還稅款者,海關應於確定之翌日起算十日內,予以退還;並自受處分人繳納該項稅款之翌日起,至填發收入退還書或國庫支票之日止,按退…
  30. 行政海關緝私條例 第49條 (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