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緝私條例 第44條 法規:海關緝私條例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第四章 罰則 第44條 有違反本條例情事者,除依本條例有關規定處罰外,仍應追徵其所漏或沖退之稅款。但自其情事發生已滿五年者,不得再為追徵或處罰。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