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緝私條例 第41-1條 法規:海關緝私條例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第四章 罰則 第41-1條 報關業者或貨主明知為不實事項,而使運輸業或倉儲業登載於進口、出口貨物之進、出站或進、出倉之有關文件上或使其為證明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運輸業或倉儲業,明知為不實事項而為登載或證明者,依前項規定處罰。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