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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緝私條例
第49條
海關緝私條例 第49條
法規:
海關緝私條例
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第五章 處分程序
第4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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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8條
受處分人及利害關係人不服前條復查決定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經依復查、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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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9-1條
受處分人未經扣押貨物或提供適當擔保者,海關為防止其隱匿或移轉財產以逃避執行,得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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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依本條例處分之緝私案件,應製作處分書送達受處分人。但裁處沒入貨物或物品之所有人不明者,其送達以公告或刊登政府公報或新…
第47條
受處分人及利害關係人不服前條處分者,得於收到處分書之翌日起算三十日內,依規定格式,以書面向原處分海關申請復查。海關應於接…
第48條
受處分人及利害關係人不服前條復查決定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經依復查、訴願或行政訴訟確定應退還稅款者,海關應於確定…
第49-1條
受處分人未經扣押貨物或提供適當擔保者,海關為防止其隱匿或移轉財產以逃避執行,得於處分書送達後,聲請法院假扣押或假處分,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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