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緝私條例 第14條 法規:海關緝私條例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第二章 查緝 第14條 勘驗、搜索應將經過情形作成筆錄,交被詢問人或在場證人閱覽後,一同簽名或蓋章。如有不能簽名蓋章或拒絕簽名蓋章者,由筆錄制作人記明其事由。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