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物」的搜尋結果
條文搜尋結果
第 34 / 70 頁- 行政關稅法施行細則 第42條 依本法第五十一條規定退回國外調換之貨物報運出口時,海關應就納稅義務人依前條規定提供之申請書,核對相符或並查驗屬實後放行。應退回國外調換之貨物經國外廠商聲明放棄無須復運出口者,應將原貨送海關查驗;其因體積或數量巨大笨重或其…
- 行政關稅法施行細則 第43條 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免稅進口之貨物,除經財政部核准供政府機關、行政法人主辦展覽會之消耗性展覽物品外,以非消耗性物品為限。進口時,應將品名、牌名、規格及數量詳列進口報單,並附申請書及證件,聲明進口之翌日起六個月內或於財…
- 行政關稅法施行細則 第44條 …指供應商依約安裝或修理特定之機器所必需之儀器或工具。七、盛裝貨物用之容器:指依一般交易習慣,不隨所盛裝之貨物一併出售而能循環使用之容器或類似物品。
- 行政關稅法施行細則 第45條 …在出口之翌日起一年內或於財政部核定之日期前原貨復運進口之免稅貨物,於出口報關時,應在出口報單上詳列品名、牌名、規格及數量,並聲明在規定限期內原貨復運進口;進口報關時,應在進口報單上詳列品名、牌名、規格及數量,並敘明原出口…
- 行政關稅法施行細則 第46條 …第五十五條第一項所稱按轉讓或變更用途時之價格與稅率補繳關稅之貨物,指該貨之新品,或進口經使用後仍具利用價值之舊品或廢品。製造物品所需之器材,經依減免關稅之條件或用途而減免關稅進口者,如其全部或部分因以其他器材代替而未使用…
- 行政關稅法施行細則 第47條 依本法第五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應補繳關稅之貨物,其原進口時之納稅義務人、現貨物持有人、轉讓人或受讓人應自變更用途或轉讓之翌日起三十日內,檢同下列證件,向原進口地海關或經指定之海關申請補繳進口關稅:一、原進口發票。二、減徵關稅…
- 行政關稅法施行細則 第48條 本法第五十五條第二項所稱分期繳稅之進口貨物,指依法准予分期繳稅之貨物。本法第五十五條第三項規定由受讓人繼續分期繳稅或記帳,以該受讓人符合分期繳稅或稅款記帳之條件者為限;其未符合分期繳稅或稅款記帳之條件者,受讓人應先將所欠…
- 行政關稅法施行細則 第53條 本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所定因法令規定禁止其銷售、使用之貨物,不包括其貨物訂有有效期限,因已逾有效期限,依法不能使用者。
- 行政關稅法施行細則 第54條 …關進口稅則有關之類註、章註、目註之明確規定者。三、同樣或類似貨物經海關稅則預先審核或行政救濟程序確定分類,同一進口人再次申報錯誤者。本法第六十五條所稱溢徵之稅款,指海關或納稅義務人於稅款完納後,因發現稅則號別、稅率適用、…
- 行政關稅法施行細則 第56條 依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二項及第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變賣之貨物,如納稅義務人於海關變賣前,申請按實際滯報日數或滯納日數繳納滯報費或滯納金,補辦報關或繳稅手續提領者,海關得准自收文之翌日起二十日內辦理應辦手續提領,逾期仍按規定變賣…
- 行政關稅法施行細則 第57條 依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二項及第七十四條第二項變賣貨物之餘款,由海關通知納稅義務人具領,並副知有關運輸工具所屬業者,或由納稅義務人申請發還。申請發還或具領變賣貨物餘款時,應繳驗裝運該貨進口之運輸工具所屬業者背書之提貨單,其係管…
- 行政關稅法施行細則 第60條 本法第九十六條第一項所稱不得進口之貨物,指未經許可或核准,且未經處分沒入之進口貨物,海關應責令納稅義務人於二個月內退運,必要時得准延長一個月。但情況特殊報經財政部核准者,不在此限。
- 行政關稅法施行細則 第61條 依本法第九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將貨物變賣,其變賣方式,以公開拍賣或標賣為原則。前項變賣貨物,報運進口人得依法繳納進口稅款,並自行負擔倉租、裝卸費等費用,申請海關依核定之完稅價格備款購回有關貨物,其所得價款,悉數繳歸國庫。本法…
- 行政政府派駐國外人員任滿調回攜帶自用物品辦法 第7條 攜帶之自用物品屬應課貨物稅者,比照關稅徵免規定辦理。
- 行政關稅配額實施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關稅配額,指對特定之進口貨物訂定數量,在此數量內適用海關進口稅則所訂之較低關稅稅率(以下簡稱配額內稅率),超過數量部分則適用一般關稅稅率(以下簡稱配額外稅率)。
- 行政關稅配額實施辦法 第4條 實施關稅配額之貨物適用配額內稅率者,依進口貨物先到先配或事先核配方式辦理。依事先核配方式辦理者,得依下列方法核配關稅配額:一、申請順序。二、抽籤。三、進口實績。四、標售關稅配額權利。五、其他經國際間約定或財政部會商有關機…
- 行政關稅配額實施辦法 第5條 實施關稅配額貨物適用之分配方式、分配期間、分配期數、開始與截止申請分配日期、核配方法、最低與最高總分配量、參與分配資格、收取履約保證金或權利金之類別及其他相關事項,由財政部會商有關機關後,於實施關稅配額日期前公告,並刊登…
- 行政關稅配額實施辦法 第6條 …要或依國際協定,對個別生產國家或地區訂定數量。實施關稅配額之貨物,其原產地之認定,依進口貨品原產地認定標準辦理;必要時,海關得請納稅義務人提供產地證明文件。
- 行政關稅配額實施辦法 第7條 依進口貨物先到先配方式核配關稅配額者,以進口日之先後順序核配關稅配額;同一進口日,其報關總數超過未使用數量時,按個別申報數量之比例核配關稅配額。前項進口日,以裝載貨物之運輸工具進口日為準。但依本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存儲保稅倉…
- 行政關稅配額實施辦法 第8條 依進口貨物先到先配方式核配關稅配額者,其報關數量達一定額度時,海關應公告,並俟財政部或其委任或委託之機關(構)分配作業完成後,再據以徵稅驗放;納稅義務人如有先行提貨之必要者,得按配額外稅率計算應納關稅之數額繳納保證金,申…
- 行政關稅配額實施辦法 第9條 …:一、申請人中、英文名稱、統一編號、地址及電話。二、申請進口貨物稅則號別、貨名、數量、單位。申請進口之貨物係依個別生產國家或地區訂定數量者,關稅配額申請書並應載明其原產地資料。
- 行政關稅配額實施辦法 第12條 …期限內整批或分批進口,由海關依關稅配額證明書所載數量驗明實到貨物後核銷之,並將核銷數量送原核配之機關(構)。
- 行政關稅配額實施辦法 第16條 進口貨物適用事先核配之配額內稅率,進口人未能即時檢具關稅配額證明書而能補正者,得按配額外稅率計算應納關稅之數額繳納保證金,申請先行驗放,並於證明書有效期限屆滿前補辦手續;屆期未補辦者,依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沒入其保證金…
- 行政關稅配額實施辦法 第17條 進口貨物未能適用關稅配額之配額內稅率者,進口人得依配額外稅率報關進口,或於海關放行前依下列方式辦理:一、申請退運出口。二、依本法第五十八條及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規定申請存儲保稅倉庫。
- 行政海關事後稽核實施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事後稽核,指海關於進出口貨物放行之翌日起二年內,要求納稅義務人、貨物輸出人或其關係人(以下簡稱被稽核人),提供與進出口貨物有關之紀錄、文件、會計帳冊及電腦相關檔案或資料庫等,或通知其至海關辦公處所備詢,或由海關…
- 行政海關事後稽核實施辦法 第4條 海關選定事後稽核案件後,除應於進出口貨物放行之翌日起六個月內以書面通知被稽核人實施事後稽核外,應視案件需要,依下列作業程序辦理:一、執行事後稽核前,應以書面記載下列事項,通知被稽核人。(一)執行事後稽核之事由及法令依據。…
- 行政海關事後稽核實施辦法 第5條 …,得行使下列職權:一、查閱、抄錄、影印、複製被稽核人與進出口貨物有關之紀錄、文件、單據、會計帳冊及電腦相關檔案或資料庫等及對進出口貨物取具貨樣、型錄或說明書等。二、進入被稽核人之場所,調查與進出口貿易活動有關之生產、經營…
- 行政海關管理保稅運貨工具辦法 第2條 …海關登記之下列運貨工具:一、保稅卡車:指專供國內載運海關監管貨物之卡車。二、全時監管保稅卡車:指載運特定海關監管貨物,且經海關核准裝置即時追蹤系統之保稅卡車。三、保稅貨箱:指專供國內裝運海關監管貨物之貨箱。四、駁船:指在…
- 行政海關管理保稅運貨工具辦法 第4條 本辦法所稱海關監管貨物,指未經海關放行之進口貨物、經海關驗封之出口貨物、轉口貨物及其他應受海關監管之貨物。
- 行政海關管理保稅運貨工具辦法 第9條 …登記之保稅運貨工具,由海關予以編號並發給執照憑以承運海關監管貨物,並應每二年檢具第五條第一項規定文件向海關辦理複勘及校正。全時監管保稅卡車駕駛人清冊如有異動,應於辦理車機封條加封前通知海關至監控平臺更新。第一項執照每一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