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稅配額實施辦法 第16條 法規:關稅配額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第16條 進口貨物適用事先核配之配額內稅率,進口人未能即時檢具關稅配額證明書而能補正者,得按配額外稅率計算應納關稅之數額繳納保證金,申請先行驗放,並於證明書有效期限屆滿前補辦手續;屆期未補辦者,依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沒入其保證金。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