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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關稅配額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法規章節: 第15條

關稅配額證明書所載營利事業名稱、地址或電話如有更改必要者,得於證明書有效期限內,檢具原證明書正本及有關證件,向原核配之機關(構)申請核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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