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稅配額實施辦法 第13-1條 法規:關稅配額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第13-1條 事先核配之配額,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事由,致運輸中斷或港口封閉,未能於關稅配額證明書有效期限屆滿前全數進口者,得於其原因消滅後十日內檢附相關具體事證,向財政部申請展期,並以因運輸中斷或港口封閉致無法運輸之期間為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