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稅配額實施辦法 第17條 法規:關稅配額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第17條 進口貨物未能適用關稅配額之配額內稅率者,進口人得依配額外稅率報關進口,或於海關放行前依下列方式辦理:一、申請退運出口。二、依本法第五十八條及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規定申請存儲保稅倉庫。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