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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4 / 86 頁- 行政風災震災火災爆炸火山災害受災地區民眾安置或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 第10條 受災地區建築物因災害損壞,必須拆除重建、改建或修建之認定,得由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視實際需要規定之。
- 行政風災震災火災爆炸火山災害受災地區民眾安置或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 第11條 受災地區建築物滅失或拆除後,所有權人未於規定期間申請消滅登記者,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列冊敘明原因,囑託登記機關辦理建物消滅登記。
- 行政風災震災火災爆炸火山災害受災地區民眾安置或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 第14條 …建需要,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得縮短登記機關辦理災區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補給公告之期間為七日,不受土地法第七十九條第二款及土地登記規則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 行政新市鎮產業引進稅捐減免獎勵辦法 第2條 …資計畫實際購置全新供營業使用,且未適用投資抵減之機器、設備及建築物之總額,經扣除政府補助款後之總數額,並以稅捐稽徵機關核定數額為準。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指抵減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
- 行政新市鎮產業引進稅捐減免獎勵辦法 第5條 …料。二、計畫目的。三、營業項目。四、預定購置全新機器、設備與建築物及公司設立登記建築物之規格、數量及金額。五、機器、設備安裝地及建築物所在地。六、計畫預定完成日期。七、預期效益。八、其他經開發主管機關規定應載明之事項。
- 行政新市鎮產業引進稅捐減免獎勵辦法 第6條 申請人應於開始營運後六個月內,檢附購置機器、設備及建築物之相關證明文件,向原核定之開發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股份有限公司投資於新市鎮特定區適用投資抵減證明(以下簡稱投資抵減證明),屆期未申請者,原核定投資計畫失其效力。前項投資…
- 行政新市鎮產業引進稅捐減免獎勵辦法 第9條 申請人申請投資抵減之機器、設備或建築物,以開發主管機關受理投資計畫之日起至開始營運前購置者為限。但申請人於劃定範圍公告後至開發主管機關受理投資計畫前購置全新之公司設立登記建築物,亦得抵減。前項所定機器及設備之範圍如下:一…
- 行政新市鎮產業引進稅捐減免獎勵辦法 第10條 …定格式填報投資抵減項目,並檢附投資抵減證明與購置機器、設備及建築物之相關證明文件,送請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核定其投資抵減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申請人依前項規定應填報或檢附之資料有缺漏,稅捐稽徵機關應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
- 行政新市鎮產業引進稅捐減免獎勵辦法 第11條 依本辦法申請適用投資抵減之機器、設備及建築物,於核發投資抵減證明之次日起三年內出售、出租、出借、退貨、報廢、拍賣、失竊、經他人依法收回、變更原使用目的或遷移至依第三條規定公告劃定範圍以外之地區者,申請人應向稅捐稽徵機關補…
- 行政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建築容積獎勵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六條第七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建築容積獎勵辦法 第2條 …原建築容積:指實施容積管制前已興建完成或已申請建造執照之合法建築物,申請建築時主管機關核准之建築總樓地板面積,扣除依申請重建計畫時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六十一條第二項規定不計入樓地板面積部分後之樓地板面積。
- 行政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建築容積獎勵辦法 第4-1條 …範圍內建築基地未達二百平方公尺,且鄰接屋齡均未達三十年之合法建築物基地者,其容積獎勵額度為基準容積百分之二。但該合法建築物符合本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者,不適用之。
- 行政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建築容積獎勵辦法 第6條 建築物耐震設計之容積獎勵額度,規定如下:一、取得耐震設計標章:基準容積百分之十。二、依住宅性能評估實施辦法辦理新建住宅性能評估之結構安全性能者:(一)第一級:基準容積百分之六。(二)第二級:基準容積百分之四。(三)第三級…
- 行政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建築容積獎勵辦法 第9條 建築物無障礙環境設計之容積獎勵額度,規定如下:一、取得無障礙住宅建築標章:基準容積百分之五。二、依住宅性能評估實施辦法辦理新建住宅性能評估之無障礙環境者:(一)第一級:基準容積百分之四。(二)第二級:基準容積百分之三。前…
- 行政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建築容積獎勵辦法 第12-1條 實施容積管制前已申請建造執照之合法建築物,於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三月四日修正施行前已提出重建計畫申請者,得適用修正後規定。
- 行政原有合法建築物公共安全改善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2條 原有合法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或消防設備不符現行規定者,其建築物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應依該管主管建築機關視其實際情形令其改善項目之改善期限辦理改善,於改善完竣後併同本法第七十七條第三項之規定申報。前項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
- 行政原有合法建築物公共安全改善辦法 第3條 原有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或使用人依前條第一項申請改善時,應備具申請書、改善計畫書、工程圖樣及說明書。前項改善計畫書依建築技術規則總則編第三條認可之建築物防火避難性能設計計畫書辦理,得不適用前條附表一一部或全部之規定。原有合…
- 行政原有合法建築物公共安全改善辦法 第4條 原有合法建築物改善防火避難設施或消防設備時,不得破壞原有結構之安全。但補強措施由建築師鑑定安全無虞,經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 行政原有合法建築物公共安全改善辦法 第5條 原有合法建築物十層以下之樓層面積區劃,依下列規定改善:一、防火構造建築物或防火建築物,其總樓地板面積在一千五百平方公尺以上者,應按每一千五百平方公尺,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樓地板及防火設備區劃分隔;具備有效自動…
- 行政原有合法建築物公共安全改善辦法 第6條 原有合法建築物十一層以上之樓層面積區劃,依下列規定改善:一、樓地板面積超過一百平方公尺者,應按每一百平方公尺,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樓地板及防火設備區劃分隔。建築物供作H-2類組使用者,其區劃面積得增為二百平方…
- 行政原有合法建築物公共安全改善辦法 第7條 原有合法建築物供特定用途空間區劃,依下列規定改善:一、防火構造建築物供下列用途使用者,其無法區劃分隔部分,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樓地板及防火設備區劃分隔:(一)建築物使用類組為A-1類組或D-2類組之觀眾席部分…
- 行政原有合法建築物公共安全改善辦法 第8條 原有合法建築物垂直區劃之挑空部分,依下列規定改善:一、各層樓地板應為連續完整面,並突出挑空處之牆面五十公分以上。但與樓地板面交接處之牆面高度應有九十公分以上且具有一小時防火時效者,得免突出。二、鄰接挑空部分同樓層供不同使…
- 行政原有合法建築物公共安全改善辦法 第9條 原有合法建築物垂直區劃之電扶梯及昇降機間部分,應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防火設備與該處防火構造之樓地板形成區劃分隔。鄰接電扶梯及昇降機間部分之區分所有權專有部分,以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樓地板及防火設備區劃分…
- 行政原有合法建築物公共安全改善辦法 第10條 原有合法建築物垂直區劃之垂直貫穿樓地板之管道間及其他類似部分,應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形成區劃分隔;管道間之維修門應具有一小時以上之防火時效及遮煙性。
- 行政原有合法建築物公共安全改善辦法 第11條 原有合法建築物之層間區劃,依下列規定改善:一、防火構造建築物之樓地板應為連續完整面,並應突出建築物外牆五十公分以上;與樓地板交接處之外牆或外牆之內側面高度有九十公分以上,且該外牆或內側構造具有與樓地板同等以上防火時效者,…
- 行政原有合法建築物公共安全改善辦法 第12條 原有合法建築物之貫穿部區劃,依下列規定改善:一、貫穿防火區劃牆壁或樓地板之風管,應在貫穿部位任一側之風管內裝設防火閘門或閘板,其與貫穿部位合成之構造,並應具有一小時以上之防火時效。二、貫穿防火區劃牆壁或樓地板之電力管線、…
- 行政原有合法建築物公共安全改善辦法 第13條 原有合法高層建築物區劃,依第八條及下列規定改善:一、高層建築物連接室內安全梯、特別安全梯、昇降機及梯廳之走廊應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防火設備與該樓層防火構造之樓地板形成獨立之防火區劃。二、高層建築物昇降機道及梯…
- 行政原有合法建築物公共安全改善辦法 第18條 …一、一般走廊:(一)中華民國六十三年二月十六日以前興建完成之建築物,其走廊淨寬度不得小於九十公分;走廊一側為外牆者,其寬度不得小於八十公分。走廊內部應以不燃材料裝修。(二)中華民國六十三年二月十七日至八十五年四月十八日間…
- 行政原有合法建築物公共安全改善辦法 第19條 直通樓梯之設置及步行距離,依下列規定改善:一、任何建築物避難層以外之各樓層,應設置一座以上之直通樓梯(含坡道)通達避難層或地面。二、自樓面居室任一點至樓梯口之步行距離,依下列規定:(一)建築物用途類組為A、B-1、B-2…
- 行政原有合法建築物公共安全改善辦法 第20條 …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加工服務部)、舞廳、遊藝場、集會堂及市場等建築物,不得小於一點四公尺。三、地面層以上每層之居室樓地板面積超過二百平方公尺或地下層面積超過一百平方公尺者不得小於一點二公尺。四、前三款以外建築物,不得小於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