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災震災火災爆炸火山災害受災地區民眾安置或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 第14條 法規:風災震災火災爆炸火山災害受災地區民眾安置或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第14條 因重大災害重建需要,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得縮短登記機關辦理災區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補給公告之期間為七日,不受土地法第七十九條第二款及土地登記規則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