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9條土地所有權狀及土地他項權利證明書,因損壞或滅失請求換給或補給時,依左列之規定:一、因損壞請求換給者,應提出損壞之原土地所有權狀或原土地他項權利證明書。二、因滅失請求補給者,應敘明滅失原因,檢附有關證明文件,經地政機關公告三十日,公告期滿無人就該滅失事實提出異議後補給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