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有合法建築物公共安全改善辦法 第9條 法規:原有合法建築物公共安全改善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第9條 原有合法建築物垂直區劃之電扶梯及昇降機間部分,應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防火設備與該處防火構造之樓地板形成區劃分隔。鄰接電扶梯及昇降機間部分之區分所有權專有部分,以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樓地板及防火設備區劃分隔,且防火設備具有遮煙性者,得僅就專有部分檢討。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