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建築容積獎勵辦法 第12-1條 法規: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建築容積獎勵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第12-1條 實施容積管制前已申請建造執照之合法建築物,於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三月四日修正施行前已提出重建計畫申請者,得適用修正後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