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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現役軍人自衛槍枝管理辦法 第17條 …管:槍枝持有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隸屬之槍枝管理單位代為保管:(一)公出離隊時。(二)受訓離隊時。(三)就醫無法兼顧時。(四)無妥善處所保管時。二、指令代管:槍枝管理單位,認槍枝持有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即實施代管:…
  2. 行政現役軍人自衛槍枝管理辦法 第18條 …借時,由槍枝管理機關收集後,送繳最近之陸軍地區聯合保修廠接收保管,並按槍枝代管規定發給收據。四、陸軍地區聯合保修廠於槍枝接收兩週內,循行政系統呈報國防部核備,並妥為保管,依命令分配使用或發還。
  3. 行政兵役法修正施行前補充兵及國民兵管理運用辦法 第7條 …國籍者,權責單位依戶政單位之通報,於兵籍資料註記後,抽出另檔保管,俟其入國或恢復國籍,再依戶政單位之通報恢復管理。入國或恢復國籍後戶籍地變更時,新戶籍地權責單位應向原權責單位洽索兵籍資料銜接管理。若因其未將戶籍遷入國內或…
  4. 行政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8條 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儲並應依公庫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5. 行政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公有財產管理辦法 第11條 中科院公有財產之管理或使用人員,對所保管或使用之財產,因遺失、毀損或其他意外事故而致損失時,應檢具有關證件以重大事項陳報監事審核後,報監督機關依相關規定核定。前項損失之財產已辦理保險者,應依保險理賠程序申請理賠。第一項人…
  6. 行政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公有財產管理辦法 第38條 董事長、院長及各研究所、中心等一級單位主官(管)或財產保管人員異動時,應準用公務人員交代條例規定辦理財產交接,並按財產管理單位之財產紀錄列冊移交。
  7. 行政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公有財產管理辦法 第38-1條 …表及結存表、財產目錄總表,報監督機關。二、依委託方規定使用及保管。三、使用期限屆滿時,應返還予委託方;未定期限者,應於使用目的完畢時返還。
  8. 行政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公有財產管理辦法 第39條 中科院公有財產使用、保管及管理人員違反本辦法或公有財產相關法令規定時,應查究其責任,涉及民事、刑事責任者,應依法辦理。
  9. 行政軍事教育條例 第21-1條 …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之限制。第一項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應設置管理委員會管理之,並設置經費稽核委員會監督之。委員會之組成及基金管理、監督辦法,由國防部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10. 行政陸海空軍軍旗條例施行細則 第58條 …或裝箱,或豎立於通風乾燥之適當地點,有旗套者裝入旗套內,妥為保管。尤對於潮濕之軍旗,應先曬乾;清潔時應以適於軍旗色質之方法洗滌。
  11. 行政陸海空軍軍旗條例施行細則 第61條 編併裁撤單位,應將所領胂旗,呈繳原製頒單位保管,或經核准後自行焚燬。
  12. 行政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處務規程 第10條 …通安全之規劃及推動。八、各項課稅資料之登錄、整理、通報運用及保管。九、其他有關徵收及稅務資訊事項。
  13. 行政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7條 …下:一、本基金財產及資金運用計畫之審議事項。二、本基金收支、保管及預算、決算之審議事項。三、本基金運用執行情形考核事項。四、本基金重要規章審議事項。五、其他有關事項。
  14. 行政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10條 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儲並應依公庫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15. 行政國防工業發展基金設置條例 第4條 本基金為財團法人,設董事會,負責基金之保管、審議及運用。其組織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16. 行政國軍營舍及設施改建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8條 本會任務如下:一、本基金運用計畫之審議。二、本基金收支、保管及預算、決算之審議。三、本基金運用執行情形之考核。四、本基金重大規章之審議。五、其他有關事項。
  17. 行政國軍營舍及設施改建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10條 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儲並應依公庫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18. 行政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各分局辦事細則 第6條 …掌理事項如下:一、營利事業所得稅與未分配盈餘申報案件之收件、保管、開徵、發單及取證。二、遺產及贈與稅申報案件之收件、審查、核定、開徵、發單及取證。三、營利事業所得稅及未分配盈餘非會計師簽證申報案件之審查。四、營利事業所得…
  19. 行政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各分局辦事細則 第7條 …、非扣繳資料、執行業務所得與其他所得)課稅資料之蒐集、整理及保管。十、其他有關綜合所得稅事項。
  20. 行政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各分局辦事細則 第8條 …、貨物稅、菸酒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資料之蒐集整理、移送登錄及保管。九、其他有關銷售稅事項。
  21. 行政軍事審判法 第113條 政府機關、公務員或曾為公務員之人所持有或保管之文書及其他物件應扣押者,應請求交付。但於必要時得搜索之。前項情形,如為其職務上應守秘密者,非經該管監督機關或公務員允許,不得扣押。前項允許,除有妨害國家之利益者外,不得拒絕。
  22. 行政軍事審判法 第235條 …或因其他事故不能發還者,戰時認為必要,得不經公告,逕行拍賣,保管其價金。
  23. 行政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 第3條 …及申報:一、政府實體、國際組織或中央銀行。但其從事存款機構、保管機構或特定保險公司商業金融活動所衍生相關義務之給付款,不在此限。二、廣泛參加人之退休基金、少數參加人之退休基金或隸屬政府實體、國際組織或中央銀行之退休基金。…
  24. 行政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 第5條 本辦法所稱金融機構,指存款機構、保管機構、投資實體及特定保險公司。本辦法所稱申報金融機構,指第三條規定以外我國境內之金融機構。
  25. 行政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 第7條 本辦法所稱保管機構,指主要業務係為他人帳戶持有金融資產之實體,且其最近三個會計年度歸屬於持有金融資產及相關金融服務之收入合計數,達收入總額百分之二十者,存續期間不滿三年者以存續期間計算。
  26. 行政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 第8條 …進行其他投資、行政管理或經理金融資產或金錢。二、由存款機構、保管機構、特定保險公司或前款規定之投資實體管理,且其最近三個會計年度歸屬於金融資產之投資、再投資或交易之收入合計數,達收入總額百分之五十者,存續期間不滿三年者以…
  27. 行政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 第16條 本辦法所稱金融帳戶,指由金融機構管理之帳戶,包括存款帳戶、保管帳戶或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但不包括第二十三條所定被排除帳戶:一、金融機構為投資實體者,於該投資實體持有之權益或債權。但僅為客戶或代客戶從事投資、行政管理或經理…
  28. 行政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 第18條 本辦法所稱保管帳戶,指為他人利益持有金融資產之帳戶。但不包括保險契約及年金保險契約。
  29. 行政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 第29條 …機構列為或辨識為持有該帳戶之人。金融機構以外之人,以代理人、保管人、代名人、簽署人、投資顧問或中間人身分為他人利益持有金融帳戶者,該他人視為帳戶持有人。具現金價值保險契約或年金保險契約之帳戶持有人,為有權使用現金價值或變…
  30. 行政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 第50條 …編號。四、帳戶餘額或價值,如帳戶於年度中終止,應予註明。五、保管帳戶應包括下列資訊:(一)於該曆年度支付或記入該帳戶或與該帳戶有關之利息總額、股利總額及其他由該等帳戶持有之資產產生之收入總額。(二)申報金融機構屬該帳戶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