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工業發展基金設置條例 第4條 法規:國防工業發展基金設置條例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主計財務目 第4條 本基金為財團法人,設董事會,負責基金之保管、審議及運用。其組織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