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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農民退休儲金監理會設置辦法 第5條 …融控股公司法、信託業法、票券金融管理法、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不動產證券化條例、保險法、證券交易法、期貨交易法、管理外匯條例、信用合作社法、農業金融法、農會法、漁會法、洗錢防制法或其他金融管理法律,經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
  2. 行政農會法 第11-6條 合併後農會於申請對合併前農會所有不動產、應登記之動產、智慧財產權及各項擔保物權之變更、移轉或讓與等登記時,得憑主管機關許可合併之核准函等相關文件,逕向登記機關辦理登記,免繳納登記費用及免徵因合併而發生之印花稅及契稅,並依…
  3. 行政農會法 第25-3條 農會總幹事應於受聘之日起十日內,檢具有不動產之保證人兩人以上保證書或員工誠實保險,向農會保證。前項不動產或保險之額度,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4. 行政農田水利非事業用不動產活化收益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非事業用不動產,指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之土地或建物符合下列規定者:一、於農田水利設施範圍外。二、原提供水利設施使用,經直轄市、縣(市)水利主管機關廢止水利功能。
  5. 行政農田水利非事業用不動產活化收益辦法 第3條 …法之特定對象,於農業部農田水利署(以下簡稱本署)出賣非事業用不動產時,有依本署與第三人約定之相同條件優先購買之權利。
  6. 行政農田水利非事業用不動產活化收益辦法 第4條 非事業用不動產之使用、收益、處分,應依本辦法規定以活化收益方式辦理之。
  7. 行政農田水利非事業用不動產活化收益辦法 第5條 非事業用不動產依法可供建築使用之土地者,應提高其效益;其有相鄰之非事業用土地,應合併整體規劃。
  8. 行政農田水利非事業用不動產活化收益辦法 第6條 非事業用不動產屬可供建築之土地,得採下列方式之一辦理:一、自行開發。二、以合建或設定地上權方式開發。三、結合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政策共同開發。四、依第二十一條之二至第二十一條之六規定,於出租土地新建建物。本署設置之灌溉管…
  9. 行政農田水利非事業用不動產活化收益辦法 第6-1條 前條第一項第二款以合建方式開發之非事業用不動產,其開發應公告徵求投資人,並依下列程序辦理。但面積五百平方公尺以下之非事業用不動產,得由申請人提出合建申請,並依簡易程序辦理:一、評估、審查及核定:經管理處評估具辦理合建開發…
  10. 行政農田水利非事業用不動產活化收益辦法 第7條 非事業用不動產屬地形狹長、地界曲折、畸零之土地,得與鄰地所有權人以整界交換產權方式處分,調整為坵塊完整可單獨使用之土地。其價值減損者,以現金補償。
  11. 行政農田水利非事業用不動產活化收益辦法 第8條 非事業用不動產屬建物者,得以公開標售方式處分。
  12. 行政農田水利非事業用不動產活化收益辦法 第9條 非事業用不動產,為國營事業或公營事業業務上所需者,經需用事業檢具使用計畫、圖說及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文件,報經本署同意後,得以讓售方式處分。
  13. 行政農田水利非事業用不動產活化收益辦法 第10條 現為出租之非事業用不動產,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以讓售方式處分:一、原農田水利會於中華民國六十五年以前與承租人訂有基地租約,且面積五百平方公尺以下。二、與承租人之農業經營不可分離。
  14. 行政農田水利非事業用不動產活化收益辦法 第11條 非事業用不動產屬與他人共有之土地,其持分面積五百平方公尺以下,或持分面積超過五百平方公尺且分割後無法單獨使用者,得以公開標售方式處分。共有人有優先購買權。前項土地位於臺北市或新北市都市計畫區域範圍內者,持分面積以一百平方…
  15. 行政農田水利非事業用不動產活化收益辦法 第12條 非事業用不動產之畸零地或裡地,與鄰地有合併使用為完整建築基地之必要,經鄰地所有權人依第十三條規定提出申購者,得以下列方式處分:一、讓售:位於臺北市或新北市都市計畫區域範圍內,其面積一百平方公尺以下,或其他土地面積二百五十…
  16. 行政農田水利非事業用不動產活化收益辦法 第13條 鄰地所有權人申購前條非事業用不動產畸零地或裡地者,應填具申購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管理該土地之管理處提出:一、直轄市、縣(市)政府核發之公私有畸零(裡)地合併使用證明書。二、擬合併之私有地與四鄰土地登記簿謄本、地籍圖謄本…
  17. 行政農田水利非事業用不動產活化收益辦法 第15條 非事業用不動產屬農業用地,且面積一千平方公尺以下者,得依下列方式處分:一、面積五百平方公尺以下,以讓售方式出售予鄰地所有權人。二、面積超過五百平方公尺,以公開標售方式處分,鄰地所有權人有優先購買權。前項第二款優先購買權人…
  18. 行政農田水利非事業用不動產活化收益辦法 第16條 …價值減損者,以現金補償。二、申請人提供之新圳路土地採無償設定不動產役權、地上權等他項權利或預告登記方式無償提供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使用者,以公開標售方式處分。申請人有優先購買權。
  19. 行政農田水利非事業用不動產活化收益辦法 第17條 非事業用不動產之處分範圍、價格查估,管理處得設查估小組,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土地之處分範圍,依申購範圍、土地位置、地形狀況、土地價格等條件審查。二、土地以每平方公尺為計算單位,依土地位置、地形情況,並參酌其利用價值、稅捐…
  20. 行政農田水利非事業用不動產活化收益辦法 第18條 非事業用不動產處分作業,依下列程序辦理:一、擬處分之不動產案件,管理處應編造清冊,依前條查估處分價格後,報請本署核定。二、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二十六條之案件,本署得召開專案審議小組審議之。三、以公開標售方式辦理…
  21. 行政農田水利非事業用不動產活化收益辦法 第19條 非事業用不動產出租,應以公開標租方式辦理。但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逕予出租:一、各級政府機關業務需要或公用事業需用。二、原農田水利會投資或出資成立之企業,或捐助(贈)財產合計超過該財團法人基金總額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
  22. 行政農田水利非事業用不動產活化收益辦法 第20條 非事業用不動產之出租期限如下:一、建物:五年以下。但供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或相關線路使用者,出租期限得為二十年以下。二、建築基地:二十年以下。三、其他土地:十年以下。
  23. 行政農田水利非事業用不動產活化收益辦法 第21條 非事業用不動產之租金以平方公尺為計算單位,並依市場行情查估訂定之。前項租賃之不動產為土地者,其租金不得低於下列各款規定:一、耕地:年租金為地方政府公告當期正產物單價乘以租約約定之正產物收穫總量乘以千分之三百七十五。二、養…
  24. 行政農田水利非事業用不動產活化收益辦法 第22條 被占用之非事業用不動產,其占用人為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者,應騰空返還或為其他適當處理。
  25. 行政農田水利非事業用不動產活化收益辦法 第25條 非事業用不動產,除依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三款規定辦理外,不得設定地上權。承租非事業用不動產,其承租人不得違反相關法令規定或使用目的。
  26. 行政農田水利非事業用不動產活化收益辦法 第26條 非事業用不動產之處分面積超過本辦法所定面積上限或其他情形特殊者,管理處得擬具計畫書,報本署核定後,專案辦理活化收益或處分事宜。
  27. 行政農田水利非事業用不動產活化收益辦法 第26-1條 非事業用不動產基於業務需要,需變更為宿舍使用者,管理處應擬具計畫書,報經本署核定後辦理,變更時亦同。
  28. 行政農田水利會人事管理規則 第42條 農田水利會經管財物人員應於到職十日內,覓妥有不動產之保證人二人以上或以保險公司信用保險為保證,遇有虧欠農田水利會財物或金錢時,由保證人連帶負賠償責任。經管財物人員之人事保證應由主辦人事人員每年至少對保一次,認有換保必要時…
  29. 行政公益勸募條例施行細則 第2條 …可依勸募用途直接使用之物品。三、其他得按時價折算現值之動產或不動產。四、本條例第八條、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十條第一項及第二十二條之財物,並包括其孳息。
  30. 行政公益勸募條例施行細則 第9條 …用之物品:種類、數量及時價。三、其他得按時價折算現值之動產或不動產:(一)動產:種類、數量及時價。(二)不動產:坐落、面積及權利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