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田水利非事業用不動產活化收益辦法 第7條 法規:農田水利非事業用不動產活化收益辦法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農田水利目 第一章 總則 第7條 非事業用不動產屬地形狹長、地界曲折、畸零之土地,得與鄰地所有權人以整界交換產權方式處分,調整為坵塊完整可單獨使用之土地。其價值減損者,以現金補償。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