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勸募條例施行細則 第9條 法規:公益勸募條例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救助及社工目 相關法規 公益勸募條例母法 第9條 勸募團體依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開立收據時,應按捐贈財物之種類載明下列事項:一、金錢:金額。二、不須變現即可依勸募用途直接使用之物品:種類、數量及時價。三、其他得按時價折算現值之動產或不動產:(一)動產:種類、數量及時價。(二)不動產:坐落、面積及權利範圍。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