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田水利非事業用不動產活化收益辦法 第25條 法規:農田水利非事業用不動產活化收益辦法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農田水利目 第五章 附則 第25條 非事業用不動產,除依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三款規定辦理外,不得設定地上權。承租非事業用不動產,其承租人不得違反相關法令規定或使用目的。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