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田水利非事業用不動產活化收益辦法 第五章 附則

條文:
第25~27條(共 3 條)
非事業用不動產,除依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三款規定辦理外,不得設定地上權。
承租非事業用不動產,其承租人不得違反相關法令規定或使用目的。
非事業用不動產之處分面積超過本辦法所定面積上限或其他情形特殊者,管理處得擬具計畫書,報本署核定後,專案辦理活化收益或處分事宜。
本辦法自本法施行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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