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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司法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4條 …並予解職。四、遷調:指調任不同法院之法官、法官兼庭長、法官兼院長、免兼庭長、免兼院長及調派辦事;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與地方行政訴訟庭間之調任,亦同。五、考核:指依本法第九條第七項對於候補法官、試署法官之服務成績審查…
  2. 司法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11條 …、試署法官改派實任法官、回任或再任法官、兼任庭長、兼任或調任院長等職務。前項人員經銓敘部銓敘審定合格者,由銓敘部呈請總統任命。
  3. 司法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12條 …、試署法官改派實任法官、回任或再任法官、兼任庭長、兼任或調任院長等職務。法官就職時因特殊情形,未及宣誓而先行任事者,應於三個月內補行宣誓。
  4. 司法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19條 本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處分之種類,指司法院院長依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所為之處分。
  5. 司法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27條 職務法庭第二審案件合議庭之審判長為懲戒法院院長;其有事故時,由懲戒法院法官遞補之,並以庭員中資深者充審判長,資同以年長者充之。
  6. 司法憲法訴訟法 第2條 憲法法庭審理案件,以並任司法院院長之大法官擔任審判長;其因故不能擔任時,由並任司法院副院長之大法官任之。二人均不能擔任時,由參與案件審理之資深大法官任之;資同由年長者任之。
  7. 司法憲法訴訟法 第3條 …三人組成之,依本法之規定行使職權。審查庭審判長除由並任司法院院長、副院長之大法官擔任外,餘由資深大法官任之;資同由年長者任之。各審查庭大法官之組成,每二年調整一次。
  8. 司法法院特約通譯約聘辦法 第14條 …會議,或受司法院及所屬機關表揚,應邀出席集會者,得經建置法院院長事前許可,準用第十二條規定支領旅費。
  9. 司法公證文書簿冊保存及銷燬規則 第12條 …人應即將滅失證書之種類、滅失之事由及年、月、日,報明所屬法院院長,並請核定六個月以上之期限,依本法第八十八條規定作成經認證之繕本,替代原本保存之。
  10. 司法臺灣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或分院臨時開庭辦法 第3條 …行政人員,除視情形得由當地借用機關有關人員兼辦外,應由各法院院長就該院現有編制員額統籌調配。
  11. 司法臺灣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或分院臨時開庭辦法 第4條 …信之用紙,使用前應先編訂號碼,使用時並應登記取用簿,由各法院院長指定專人負責查考。
  12. 司法公證法施行細則 第17條 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兼充公證人者,得由地方法院院長派兼後,層報司法院備查。法院公證人臨時因故不能執行職務而該院無其他法院公證人代理時,由院長指定前項規定之人員兼代之。前二項兼任人員辦理公證事務時,應以法院公證人名義…
  13. 司法公證法施行細則 第18條 …揮監督。依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兼充佐理員者,得由地方法院院長派兼後,報請該管高等法院備查。佐理員臨時因故不能執行職務而無其他佐理員代理時,由院長指定書記官兼代之。前二項兼任人員輔助辦理公證事務時,應以佐理員名義為之。
  14. 司法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 第7條 …官,不得參與裁定。其因不足法定人數不能合議者,由並任懲戒法院院長之法官裁定之。被聲請迴避之職務法庭法官,以該聲請為有理由者,毋庸裁定,應即迴避。聲請職務法庭法官迴避經職務法庭第一審裁定駁回者,得為抗告。其以聲請為正當者,…
  15. 司法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 第8條 職務法庭法官有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情形者,經並任懲戒法院院長之法官同意,得迴避之。
  16. 司法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 第10條 …戒人之職務。前二項裁定應送達當事人,並通知被付懲戒人所屬法院院長或檢察署檢察長。移送機關為監察院者,應一併送達司法院或法務部。職務法庭為第一項裁定前,應予被付懲戒人陳述意見之機會。職務法庭第一審所為第一項之裁定,得為抗告…
  17. 司法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 第41條 …為監察院者,應一併送達司法院或法務部。二、被付懲戒人所屬法院院長或檢察署檢察長。三、銓敘機關。四、轉任之職務所屬機關。
  18. 司法司法人員人事條例 第3條 本條例稱司法官,指下列各款人員:一、最高法院院長、兼任庭長之法官、法官。二、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主任檢察官、檢察官。三、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兼任院長或庭長之法官、法官。四、高等檢察署以下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檢察…
  19. 司法司法人員人事條例 第12條 …法官、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檢察官,並任地方法院或其分院兼任院長之法官、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檢察長合計四年以上,成績優良,具有簡任職任用資格者。三、曾在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法律學系或法律研究所畢業,而在公立…
  20. 司法司法人員人事條例 第13條 地方法院及其分院院長、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檢察長,應就具有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法官、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檢察官及擬任職等任用資格,並有領導才能者遴任之。
  21. 司法司法人員人事條例 第14條 高等法院及其分院院長、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檢察長,應就具有最高法院法官、最高檢察署檢察官資格,並有領導才能者遴任之。
  22. 司法司法人員人事條例 第15條 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院長、高等檢察署以下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檢察長之職期調任辦法,由司法院與行政院分別定之。
  23. 司法司法人員人事條例 第16條 最高法院院長、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應就具下列資格之一,並有領導才能者遴任之:一、曾任司法院大法官、最高法院院長、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行政法院院長或懲戒法院院長者。二、曾任最高法院法官、最高檢察署檢察官、高等法院院長或高等…
  24. 司法司法人員人事條例 第27條 …交由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執行。訓練委員會置委員十一人,除最高法院院長為當然委員兼召集人及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為當然委員兼副召集人外,其餘委員九人,由司法院、考試院、行政院各指定三人充之。
  25. 司法司法人員人事條例 第35條 …者。三、在同一法院連續任職四年以上者。四、調兼同級法院庭長或院長者。五、受休職處分期滿或依法停止職務之原因消滅而復職者。六、有事實足認不適在原地區任職者。
  26.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35條 …該法官所屬法院以合議裁定之;其因不足法定人數不能合議者,由兼院長之法官裁定之;如並不能由兼院長之法官裁定者,由直接上級法院裁定之。前項裁定,被聲請迴避之法官,不得參與。被聲請迴避之法官,以該聲請為有理由者,毋庸裁定,應即…
  27.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38條 第三十五條第一項所定為裁定之法院或兼院長之法官,如認法官有應自行迴避之原因者,應依職權為迴避之裁定。法官有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之情形者,經兼院長之法官同意,得迴避之。
  28. 司法民間公證人交接規則 第6條 …補正或函復;逾期未照辦者,繼任人或兼任人得報請公證人所屬法院院長核辦。
  29. 司法法官進修考察辦法 第7條 …送法官進修之遴選程序如下:一、專業知識面敘:(一)由法官學院院長擔任召集人(兼任主席),邀集司法院各廳廳長、人事處處長或相關單位主管、所屬相關機關首長,組成面敘小組。但司法院廳(處)長因故未能出席,得指派副廳(處)長或調…
  30. 司法法官進修考察辦法 第8條 …員,由司法院秘書長、副秘書長、各廳廳長、人事處處長、法官學院院長、臺灣高等法院院長兼任,並以司法院秘書長為主席。主席因故不能召集或主持會議時,由其指定之委員代理之。選送審查委員會之決議,應有委員總額過半數之出席,出席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