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公證人交接規則 第6條 法規:民間公證人交接規則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第6條 所屬法院、繼任人或兼任人發現移交之清冊、文書及物件有錯誤或可疑之點時,得向移交之公證人查詢,公證人應於接獲查詢通知二日內補正或函復;逾期未照辦者,繼任人或兼任人得報請公證人所屬法院院長核辦。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