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或分院臨時開庭辦法 第3條 法規:臺灣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或分院臨時開庭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行政目 第3條 臨時開庭期間,所需辦理審判、行政人員,除視情形得由當地借用機關有關人員兼辦外,應由各法院院長就該院現有編制員額統籌調配。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