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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司法智慧財產法院處務規程 第24條 …月份案件收結情形及遲延、視為不遲延案件未結原因列表分送庭長、院長核閱。
  2. 司法智慧財產法院處務規程 第29條 執行處於必要時得置庭長,監督該處事務。未置庭長者,由院長指定適當之人員監督之。
  3. 司法智慧財產法院處務規程 第33條 …其置有庭長者,並應經庭長或指定適當之人員審閱,未置庭長者,由院長指定適當之人員為之。執行事件雖已報結,但尚有未了事務者,其卷宗不得歸檔。
  4. 司法智慧財產法院處務規程 第38條 …,置主任公設辯護人。公設辯護事務之分配,由主任公設辯護人報請院長決定之;未置主任公設辯護人者,逕由院長決定之。
  5. 司法智慧財產法院處務規程 第39條 公設辯護人應受院長之行政監督。
  6. 司法智慧財產法院處務規程 第41條 公設辯護人製作之辯護書,應於辯論終結翌日前送院長核閱。
  7. 司法智慧財產法院處務規程 第44條 …官,監督該處事務。司法事務官之事務分配,由主任司法事務官報請院長決定之;未置主任司法事務官者,逕由院長決定之。
  8. 司法智慧財產法院處務規程 第45條 司法事務官應受院長之行政監督。
  9. 司法智慧財產法院處務規程 第46條 司法事務官辦理事務,應受院長或其指定之人之職務監督。
  10. 司法智慧財產法院處務規程 第48條 …司法事務官配受之事務,因故不能辦理者,應經主任司法事務官報請院長核定分配與次一符號之司法事務官辦理。其接辦之司法事務官仍因故不能辦理者,亦同。若次代理次序以下之司法事務官均不能接辦時,由院長指定司法事務官辦理。司法事務官…
  11. 司法智慧財產法院處務規程 第49條 …務官前五年內製作之辦案書類,應於原本製作完成時,檢同卷證,送院長指定之人及院長審閱。前項審閱,院長得另行指定適當人員襄助審閱。前二項之審閱要點,由司法院另定之。
  12. 司法智慧財產法院處務規程 第50條 …務官每屆月終,應將本月份事務收結情形列表分送主任司法事務官、院長指定之人及院長核閱。
  13. 司法智慧財產法院處務規程 第52條 技術審查官應受院長之行政監督。
  14. 司法智慧財產法院處務規程 第56條 商業調查官應受院長之行政監督。
  15. 司法智慧財產法院處務規程 第60條 提存所辦理事務應受院長之行政監督,院長並得指定庭長監督之。
  16. 司法智慧財產法院處務規程 第63條 書記處置書記官長一人,承院長之命,處理院內一般行政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書記官、法官助理及其他人員。
  17. 司法智慧財產法院處務規程 第64條 書記官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由院長指定適當人員代理之。科長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書記官長指定代理人。其代理期間逾三日者,應報經院長核定。書記官以下職員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書記官長指定適當人員代理之,其代理期間逾三日…
  18. 司法智慧財產法院處務規程 第67條 …法事務官處理者,即分別送請核閱;其應由書記官自行處理或應簽請院長處理者,即分別處理。
  19. 司法智慧財產法院處務規程 第68條 …承辦文件,除依法令屬於書記官職權者外,應送請各該單位主管核轉院長核定。但一般例行文稿、例行報表或以各單位名義行之者,得依其性質由庭長、法官、司法事務官、書記官長或各該單位主管核定之。
  20. 司法智慧財產法院處務規程 第70條 …記官辦案進行簿作業系統,並於月終送請司法事務官、法官、庭長、院長核閱;如有必要,司法事務官、法官、庭長、院長並得隨時調閱。
  21. 司法智慧財產法院處務規程 第72條 …。九、人民陳訴、訴願、國家賠償事件之分辦與文書處理事項。十、院長移交案及法官、司法事務官、技術審查官、商業調查官調職移交報告書之彙辦事項。十一、法官自律委員會、司法事務分配小組行政事務之處理事項。十二、外賓接待與簡報業務…
  22. 司法智慧財產法院處務規程 第73條 …事項。研究發展考核進行情形及結果,應按月列表送請書記官長轉送院長核閱。
  23. 司法智慧財產法院處務規程 第78條 …助理應將辦理之事項確實登載工作日誌,並於月終送請法官、庭長、院長核閱。如有必要,法官、庭長、院長並得隨時調閱。
  24. 司法智慧財產法院處務規程 第81條 前條人員應受院長之指揮監督。其所主辦之文稿,應會由書記官長送陳院長核定。
  25. 司法智慧財產法院處務規程 第83條 人事室主任,依法律主辦人事管理事務,並受院長之指揮監督。
  26. 司法智慧財產法院處務規程 第85條 會計室會計主任,依法律主辦會計事務,並受院長之指揮監督。
  27. 司法智慧財產法院處務規程 第87條 統計室統計主任,依法律主辦統計事務,並受院長之指揮監督。
  28. 司法智慧財產法院處務規程 第89條 政風室主任,依法律主辦政風事務,並受院長之指揮監督。
  29. 司法智慧財產法院處務規程 第91條 資訊室主任,依法律主辦資訊管理事項,並受院長之指揮監督。
  30. 司法智慧財產法院處務規程 第92條 各單位承辦文稿除本規程另有規定外,應逐級核轉送陳院長核定。但一般例行文稿,得依其性質逐級授權決定。前項授權由分層負責明細表定之。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應訂定分層負責明細表,並陳報司法院核定。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得自行訂定辦事要…